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12號
KSDV,109,勞簡,112,202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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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蓁即聯合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桂珠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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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