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蓁即聯合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陳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桂珠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