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柏廷即立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111 元
,應徵裁判費42,18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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