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4號
KSDV,107,重國,4,202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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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黃靜瑜律師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陳尹章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使用執 照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件訴訟 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8年1月8 日裁定於系爭事件之



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見本院卷二第 98頁至第107 頁)。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 調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 號、最高行政 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 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事 件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77頁至第221頁),故依職 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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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