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61號
KSDM,110,訴,261,202108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靜芯


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靜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