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42號
KSDM,110,聲,1542,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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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陳人杰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8 年
6 月3 日所為搜索、扣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 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 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 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 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 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 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 條第3 項、第 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第1 項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 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2 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搜索、扣押之處分如有不服 者,應由「受處分人」於「為處分之日起算5 日」內聲請所 屬法院撤銷或變更,始屬合法。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分局)員警依 據證人張效銘等人之證述及對聲請人陳人杰之監聽結果,認 聲請人涉嫌販賣毒品,且因聲請人當時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發布通緝,遂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15時5 分許依法逮捕 聲請人,而鳳山分局員警為即時調查聲請人涉案情形及避免 聲請人湮滅證據,於同日15時11分許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准予對聲請人住處逕行搜索獲 准後,旋即於同日15時45分許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執行搜索, 並扣押甲基安非他命及改造槍枝等物,嗣於逕行搜索結束後 3 日內之108 年6 月4 日,承辦檢察官將上開逕行搜索情事 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高雄 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1181 號、108 年度偵字第17666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全案卷證核閱無訛。是以,足



見上開搜索、扣押處分之日為108 年6 月3 日,惟聲請人卻 遲至110 年7 月5 日始聲請撤銷該搜索、扣押之處分,此有 聲請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件戳章可佐。從而 ,本件聲請顯已逾越前開法定期間,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 自應予以駁回。至聲請人雖一再主張拘捕、搜索及扣押之程 序不合法云云,然鳳山分局員警係依通緝規定逕行逮捕聲請 人已如前述,是員警於拘捕聲請人時本無庸出示拘票;而就 搜索扣押之合法性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規定: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 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並層報檢察長。」,故逕行搜索之客體本即包含被告或犯 罪嫌疑人之物件、電磁紀錄在內,聲請人認逕行搜索僅屬對 人之搜索,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第411 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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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