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739號
KSDM,110,簡,1739,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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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成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8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成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000於偵訊時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成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 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即竊取他 人財物,顯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物品總價新臺幣(下同) 1,394 元(見警卷第12頁告訴代理人000之警詢筆錄), 金額尚非甚鉅,且被告嗣後已與告訴人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 司達成和解並賠償6,000 元完畢,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紀錄查詢表及和解書1 份在本院卷可佐,足認犯罪所生損害 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 (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因被告已 賠償告訴人並達成和解,業如前述,若再沒收、追徵,將使 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價值 │
│ │ │ │(新臺幣)│
├──┼─────────────┼──┼─────┤
│一 │豬後腿肉丁 │1 盒│95元 │
├──┼─────────────┼──┼─────┤
│二 │豬後腿燒肉片 │1 盒│90元 │
├──┼─────────────┼──┼─────┤
│三 │精選去骨雞腿排 │2 盒│共180 元 │
├──┼─────────────┼──┼─────┤
│四 │庭茂雞胸肉 │3 盒│共330 元 │
├──┼─────────────┼──┼─────┤
│五 │高利兵庫蟹味棒 │1 盒│129 元 │
├──┼─────────────┼──┼─────┤
│六 │馬修嚴選原味優格 │1 盒│350 元 │
├──┼─────────────┼──┼─────┤
│七 │東門興記高麗菜豬肉水餃 │1 盒│220 元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308號
被 告 莊成章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成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 年3 月8 日15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 0 號地下3 樓「JASONS超商漢神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商 品10項(分別為:豬後腿肉丁1 盒、豬後腿燒肉片1 盒、精 選去骨雞腿排2 盒、庭茂雞胸肉3 盒、高利兵庫蟹味棒1 盒 、馬修嚴選原味優格1 盒、東門興記高麗菜豬肉水餃1 盒) ,得手後騎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食用完 畢。嗣經店員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夏懿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成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 有商品標籤影本2 紙、監視器光碟1 份、監視器擷取照片及 蒐證照片各6 張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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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