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000於 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交易明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任意竊取店家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當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均為食品,且價值 僅新臺幣(下同)75元(見警卷第8 頁),金額輕微,且業 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000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 ,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足認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 輕;兼衡被告供稱因需撫養重度身心障礙之未成年子女而無 法就業,致經濟困難始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有被告女兒之 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被告之民國108 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3至 37頁),可悉被告於108 年度除利息所得15萬餘元外並無其 餘收入之事實,其經濟狀況確實不佳;復考量被告於警詢及 偵訊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 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偵訊筆錄)、本案前 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及被告雖數度表示有和解意願,然迄今無法與告訴人達成 意思表示合致,且告訴人表示達成和解始接受法院給予被告 緩刑宣告之量刑意見(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 000 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072號
被 告 乙○○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2月4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 廣泉店,徒手竊取烤番薯1個、麵包1個,得手後未結帳即離 去。嗣經店員發現攔阻,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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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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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本案犯行 │
│ │中之供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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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監視器錄影檔案及檢察官│1.乙○○進入超商後直接到│
│ │勘驗截圖1份、查獲照片6│ 烤番薯前。 │
│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 │2.乙○○拿麵包後將麵包放│
│ │ │ 入黑色手提包內。 │
│ │ │3.乙○○使用機台時手上只│
│ │ │ 有黑色提包,並無商品。│
│ │ │4.乙○○拿取機台列印單據│
│ │ │ 時,櫃台已無其他結帳客│
│ │ │ 人,乙○○未向店員打招│
│ │ │ 呼,即一邊看手中的單子│
│ │ │ ,一邊往店外走。 │
│ │ │5.竊得之物品已發還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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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雖稱因其小孩兩天沒吃飯而行竊等語,然經檢察官調閱 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發覺以其108 年度 之利息所得收入觀之,其經濟狀況應屬充裕,並無須偷竊食 物果腹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