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Marcadier
原 告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MICHAEL KORS【SWIT
ZERLAND】INTERNATIONAL GMBH)
法定代理人 嚴小玲(Siu Ling Winfrey,YIM)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引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亞陶
被 告 王鈺涵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4 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下稱邁 可科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 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權之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5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是認被 告確有侵害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商標權之情事。本 件損害賠償金額之酌定係以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所主張商 品之零售單價新臺幣(下同)360 元至6,900 元不等為參考 基礎,主張應以商品售價之平均值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標準 ,是則,可求取出商品之平均零售價格係3,630 元(計算式 :【360 元+6,900 元】÷2 =3,630 元),並以之為計算 損害賠償額之基礎,考量被告侵犯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 公司商標權之犯罪情節,犯後未曾主動與原告迪奧公司及邁 可科斯公司表示歉意或主動商議賠償事宜,實難知悉被告犯 後態度及悔悟之意,且侵權行為具有長期反覆之性質,原告
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之商標係世界知名商標,為求保護 消費者權益以及保障商標權人之商譽與利益等因素,並參酌 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後,原告迪奧公司主張以600 倍,原告邁可科斯公司主張以500 倍為計算民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金額之倍數基礎,故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損 害賠償金額總計分別為217 萬8,000 元(計算式:3,63 0元 ×600 )、181 萬5,000 元(計算式:3,630 元×500 )。 另被告販賣侵害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商標權之商品 ,其魚目混珠之銷售模式,自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信被告所 言,使消費者留下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商品品質低 劣之印象,對於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之社會上評價 產生負面影響,故請求被告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登 載於新聞紙,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迪奧 公司217 萬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邁可科斯公 司217 萬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 被告應將侵害原告公司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主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 分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等四 報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乙日。
二、被告則以:本案經查獲之仿冒MK手提包及Dior手錶係其要自 用,並無販賣之意圖,其餘均爰用本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4 號刑事案件之答辯及卷內資料,是被告並無侵害原告迪奧公 司及邁可科斯公司之商標權,自無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 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 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為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所明定。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就其經查獲持有仿冒原告 迪奧公司商標權之手錶2 件及仿冒原告邁可科斯商標權之手 提包1 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易字第4 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另為無罪在案,準此,原告迪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難認有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迪 奧公司及邁可科斯公司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又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 第491 條準用之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當事人 負擔。
五、據上論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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