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78號
KSDM,110,易,178,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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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遠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3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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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