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10年度,14號
KSDM,110,審訴緝,14,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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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繁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
字第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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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