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嶸
選任辯護人 胡高誠律師(法扶)
陳柏乾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瑋嶸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