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266號
KSDM,110,審訴,26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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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豈瑋


具 保 人 張程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程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張豈瑋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6日經檢察 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張 程棠繳納5萬元之保證金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08年9月6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108 年度偵字第5307號卷第185-189頁)。嗣經本院依被告之戶 籍址(即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傳喚被告,於 109年6月29日由同居人舅舅代收,具保人張程棠經本院送達 於其住所,由同居人舅舅代收(審訴卷第179-181頁)後, 被告於110年8月13日之本案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具保人顯無法督促被告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無 著,現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被告、具保人傳票送 達證書、本院110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拘提報 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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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