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贏(原名鄭孝仁)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496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 年度簡字第2152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鄭贏與告訴人姜信恩係親戚,2 人素有 嫌隙,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7日13時5 分,基於侵入住宅 及毀損之犯意,至告訴人所居住處即高雄市○○區○○路00 0 號之地下1 樓,持刀割破告訴人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椅墊而致令不堪用,足以 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 侵入住宅、同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 4 條之毀棄損壞罪,前開2 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及第35 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0 年7 月30日具 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