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佾嫻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佾嫻蕭幼薇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