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93號
KSDM,110,審交易,93,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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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良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蔡乃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
第1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建良胡靜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之處分)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霖映園藝有限公司(下稱霖 映公司),營業範圍包括樹木修剪、園藝維護等,平時由被 告負責工地施作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霖映公司於民 國107 年9 月29日上午8 時30分許,承作位在高雄市鳳山區 鳳仁路110 巷口道路旁之竹叢枝葉修剪作業,並由被告帶同 所雇用之告訴人張清安等人前往現場施作時,已知悉作業現 場上空有高壓電纜線通過,且施工須使用長達2.85公尺之鍊 鋸,被告本應注意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使用移 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從事竹尾修剪等作業時,該作業使 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 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 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 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以防止電 能引起之危害,而依當時客觀情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實施上開安全措施即貿然使告訴人搭乘 被告所操作之吊車吊籃於高空進行修剪枝葉作業,嗣於同日 9 時許,因告訴人所持之長臂鏈鋸割破架空電線被覆,發生 感電,導致告訴人左手臂遭受電擊,受有左手及左前臂二至 三度高壓電灼傷(約佔體表面積4 %)、左前臂腔室症候群 、左手前臂及左手高壓電電擊傷術後神經損傷(左手尺神經 運動神經永久損傷壞死、左手正中神經運動神經損傷、左手 小指永久變形、周邊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等重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 致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 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 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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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映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