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
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香菸捌萬零伍佰包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建興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環球香菸14,500包及長壽香菸白軟 包(有效期限2020/05 )31,500包、(有效期限2020/06 ) 49,000包,俱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 年度偵字第22 6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又上開案件扣得之長壽香菸白軟包共80,500包,經鑑定結果 俱係仿冒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臺灣菸酒股 份有限公司民國109 年8 月20日臺菸酒菸字第1090015186號 函(見警卷第99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扣 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之環球香菸14,500包,亦屬前揭應予沒 收之物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據商標權人晶照貿易有限公 司函覆稱:上開扣案環球香菸經本公司鑑定,此包裝菸品為 本公司所代理之品牌無誤,但因此菸品沒貼新警語,本公司 菸品皆有貼新警語才販售,所以此菸品非本公司所進口等語 ,有該公司110 年1 月7 日晶字第000000000 號回函附卷可 憑(見偵卷第93頁),是商標權人僅稱非該公司合法進口, 並未認定上開扣案香菸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尚難認該部分菸 品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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