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10號
KSDM,110,單聲沒,11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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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逸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
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逸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 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 ,現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 在卷可參(見108 年度偵字第12682 號卷第11、17頁),足 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 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 年度偵續字第18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南韓商三 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 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見警卷第14頁、第21至2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 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 元,係被 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 承在卷(見警卷第4 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見警卷第29至38頁)附卷可 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中 2,000 元雖係員警蒐證支付予被告之費用,惟依刑法第38條 之3 規定意旨,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聲請 人就上開犯罪所得部分雖漏引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 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是以,聲請人聲請沒收 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亦屬前揭應予 沒收之物而併予聲請沒收。惟查,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保護 貼紙,經送鑑定後,因其上並無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 樣;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觸控螢幕面板1 件,因鑑定人員需 要美商蘋果公司提供更高階資訊,而均不予鑑定等語,有AP 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見警卷第10至11頁)附卷可憑 ,並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續字第1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附表 二編號3 所示之手機1 支(除附表一編號2 之觸控螢幕面板 以外部分),為員警提供予被告維修更換螢幕面板用以採證 之物,扣案手機本身並非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雖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觸控螢幕面板附著於該手機之上,然 並非無法以適當之方式分離,則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手機部 分(附表一編號2 之觸控螢幕面板除外)予以沒收,即屬無 據。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一: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4件 │




│ │司SAMSUNG 商標之電池 │ │
├──┼──────────────┼────┤
│2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 商標之│1件 │
│ │手機觸控螢幕面板 │ │
├──┼──────────────┼────┤
│3 │現金(新臺幣) │4,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觸控螢幕面板 │1件 │
├──┼──────────────┼────┤
│2 │螢幕保護貼 │16件 │
├──┼──────────────┼────┤
│3 │手機(除附表一編號2 觸控螢幕│1件 │
│ │面板以外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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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