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啟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肆陸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啟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 包,俱係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毒偵字第1859、28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送驗結果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7 月1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909 號、109 年9 月28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6582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 年度毒偵 字第1859號卷第37頁、109 年度偵字第15303 號卷第49 頁) 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