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品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
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品翰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藥 品補血丸等物,俱屬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 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 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 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 ,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 旨參照)。則犯藥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因其他法 令列為違禁物外,亦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 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 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 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 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 未經行政機關沒收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 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93年度台上 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 被告王品翰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之「
成功中藥房」之負責人,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製造藥品, 竟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間,在上址向其他藥 行或藥廠購買藥材進貨後,擅自製造含附表一所示之應以中 藥管理之藥丸或藥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涉嫌違反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惟斟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 度良好,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 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 以108 年度偵字第1806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 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藥丸或藥粉,因其內所含成 分及所宣稱品名,涉及中藥固有典籍所載方劑,或其製成與 領有中藥藥品許可證劑型相似(詳如附表「所含成分應以中 藥管理之部分」、「品名宣稱之療效或涉及中藥固有典籍所 載方劑」所載),均應以中藥管理,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 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4 月30日FDA 研字第10 80003916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8 年6 月17日衛部中字 第1081860924號函、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扣押物 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粧品商抽查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封存清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物檢查現 場紀錄表等件(見警卷第9 至15頁、第25至32頁、第35至49 頁、第53至55頁)在卷可佐,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 偽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 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係其犯製造偽藥罪所生之物,又尚 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沒 入銷燬處分,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據聲請人之聲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聲請書所 引之法條雖有未當,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並無不同, 併此指明。
㈢ 至聲請意旨雖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亦應宣告沒收,惟依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亦僅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係被告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依現存事證尚難認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與被告所為犯行有何相關,無法認定該物品確係被告所有 並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生之物,自不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且上開扣案物亦非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本院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一:應沒收之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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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丸或藥粉│數量 │所含成分應以中藥管理之│品名宣稱之療│備註 │
│ │ │ │部分 │效或涉及中藥│ │
│ │ │ │ │固有典籍所載│ │
│ │ │ │ │方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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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痔瘡藥丸 │1 包(3 公斤│黃芩(Baicalein 、 │痔瘡藥 │扣押物品清│
│ │ │) │Baicalin 、 Wogonin) │ │單編號2 │
│ │ │ │、黃連及黃柏( │ │ │
│ │ │ │Berberine)、大黃( │ │ │
│ │ │ │Chrysophanol 、 Emodin│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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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黃丸 │1 包(0.7 公│同上 │三黃丸 │扣押物品清│
│ │ │斤) │ │ │單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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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葛根湯 │1 包(0.8 公│肉桂及桂枝(Cinnamic │葛根湯 │扣押物品清│
│ │ │斤)、1 瓶(│acid 、 Cinnamaldehyde│ │單編號5、7│
│ │ │0.3公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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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川芎調茶湯│1 包(2.5 公│丁香及細辛(Eugenol) │川芎茶調散 │扣押物品清│
│ │ │斤) │、當歸及川芎(Ferulic │ │單編號8 │
│ │ │ │aci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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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感冒藥粉 │2 包(分別為│肉桂及桂枝(Cinnamic │感冒 │扣押物品清│
│ │ │2.9 公斤、3 │acid 、 Cinnamaldehyde│ │單編號9 、│
│ │ │公斤) │)、牡丹皮(Paeonol) │ │10 │
│ │ │ │、枳殼(Naringi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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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補血丸 │1 包(2.6 公│枸杞子(Betaine)、當 │四物湯 │扣押物品清│
│ │ │斤) │歸及川芎(Ferulic acid│ │單編號1 │
│ │ │ │ )、陳皮(Hesperidin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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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明目丸 │1 包(0.5 公│黃連及黃柏(Berberine │明目地黃丸 │扣押物品清│
│ │ │斤) │) │ │單編號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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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閃腰骨痛丸│1 包(1.8 公│黃連及黃柏(Berberine │閃腰骨痛 │扣押物品清│
│ │ │斤) │)、黃芩(Baicalein 、│ │單編號13 │
│ │ │ │Baicalin 、 Wogonin) │ │ │
│ │ │ │、地黃(Verbascosi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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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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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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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鳳尾草 │1 包(1.3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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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鳳尾草 │1包(3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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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咳嗽丸 │1包(3.7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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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胃散 │1包(1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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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水腫粉 │1 包(0.9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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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水腫粉 │1 包(0.8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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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水腫粉 │1 包(0.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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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黃粉 │1 包(0.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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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桔葉粉 │1包(0.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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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桔葉粉 │1包(1.2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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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辛夷散粉 │1包(0.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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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辛夷散粉 │1包(0.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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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半支蓮粉 │1包(0.12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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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消水腫粉 │1包(5.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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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補腎(蔘茸固本丸) │1包(1.7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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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龍膽瀉肝湯丸 │1包(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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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外科(草藥粉) │1包(8.9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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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骨膜炎粉 │1包(2.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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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六神花狗藥粉 │1 包(8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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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六神花粉 │1包(3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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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外用粉 │1包(2.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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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外用粉 │1包(5.8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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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補血粉 │1包(1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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