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23號
KSDM,110,單禁沒,12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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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泰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伍玖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泰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9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8 年4 月9 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5845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卷 第5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 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 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且得單獨宣告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應予補充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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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