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13號
KSDM,110,單禁沒,113,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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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宥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0 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夾鏈袋(即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宥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 球吸食器1 組為違禁物(聲請書誤植為安非他命1 包、玻璃 球吸食器1 組,並錯認誤載俱為應專科沒收之物,均應予更 正),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80、11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本件所扣得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1 組,經承辦員警以夾鏈袋移置該吸食器所裝盛之甲基安非 他命送驗結果,遭鑑驗人員認屬殘渣袋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6379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980 號卷第11頁)存卷可資認定,而本件先後 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夾鏈袋(即殘渣袋 )1 只,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自應 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並得單獨宣告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意旨除將原應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誤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而應由本院逕為正確之法律適用外,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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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