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廷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89號、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柒貳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廷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 ,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088、25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送驗結 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民國110 年4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88 號、110 年5 月 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8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110 年度聲沒字第93號卷第5 頁、110 年度聲沒字第89號卷 卷第5 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 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 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