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俊
輔 佐 人 湯惠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