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蔡萬春
被 告 張峻豪
莊世皇
謝瑞昌
駱文豪
陳宏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最末項「甲、原告方面:」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 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