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10年度,2號
KSHV,110,醫上,2,2021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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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施德造 
      洪梅花 


被上訴人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上訴人  洪辰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
30日本院110年醫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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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