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蘇旺仁
相 對 人 蘇美旦
蘇旺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九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一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同年三月二十二日、同年八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2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 號分割遺產 事件民國109 年7 月27日、同年10月26日、110 年1 月11日 、同年3 月22日、110 年8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 碟事由略以:為確認相對人在法庭上已自認之事實,及所述 是否違反禁反言之規定,為保障其法律上利益,有依法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 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 必要,已敘明理由。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應予准許。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4 項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 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