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73號
KSHV,110,勞上易,73,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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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徐鼎盛律師
被 上訴 人 戴顯霖 
      周明宗 
      郝台亮 
      陳惟剛 
      許棍䄽 
      項高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
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0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除原判決實體事項 欄第2 行關於「儀器課技術員」之記載,應更正為「儀器技 術員」外,其餘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夜 點費屬勉勵、恩惠性質,不具勞務對價性,非屬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並經勞動部前身 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著有函釋在案可佐,原 判決逕認夜點費屬經常性給與而為工資,實屬有誤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 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 違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付,復依勞委會民國94年6 月20



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令函,夜點費為體恤勞工,給 與購買點心費用,非屬工資。另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347號、第897號、第18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44號、94年 度台上字第808 號判決亦認定夜點費非屬工資性質云云。 然查,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 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 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 時之時段服勤。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 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 。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 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又系爭夜點費 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 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 ,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 給付性質,且上訴人發給之系爭夜點費每人每日金額相同 ,不因員工作業種類及職等而有差異,此亦為兩造所不爭 執,則早班人員除未受有夜間危險工時工作之不利益外, 亦早已知悉若未輪值大夜班、小夜班即無法領取系爭夜點 費。是以,員工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輪值三班,並領取各 班別應有之工資,且輪值大夜班、小夜班者可再領取系爭 夜點費,自無差別待遇存在,並未違反勞基法第25條規定 。再者,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屬法院應依職 權個案判斷之事項,行政機關之解釋,僅有參考性質,並 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故上訴人所提之上開函示,自難採為 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又上揭最高法院之判決,其當事人均 非
本件之兩造,且上開民事事件之事實及爭點亦非與本件相 同,故本院不受上開判決見解之拘束,從而上訴人執前開 民事判決所為抗辯,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依臺 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 款、第3項、第84條之2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編號│姓 名 │退休日期 │結算日期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台幣,下同) │應補發退休金 │ 利息起算日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0.5 │退休前3個月 │933.3333元 │ │ │
│1 │戴顯霖 │109 年6 月30日│109年6月30日├──────┼─────┼──────┼───────┤55,800元 │109年7月3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4.5 │退休前6個月 │1,333.3333元 │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5.83333 │退休前3個月 │3,200元 │ │ │
│2 │周明宗 │109 年3 月31日│109年3月31日├──────┼─────┼──────┼───────┤141,569元 │109年5月1日 │
│ │ │ │ │勞基法施行後│29.16667 │退休前6個月 │3,116.6667元 │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7 │退休前3個月 │6,000元 │ │ │
│3 │郝台亮 │109 年6 月30日│109年6月30日├──────┼─────┼──────┼───────┤258,800元 │109年7月3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28 │退休前6個月 │5,600元 │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8 │退休前3個月 │5,033.3333元 │ │ │
│4 │陳惟剛 │109 年8 月31日│109年6月30日├──────┼─────┼──────┼───────┤225,150元 │109年7月3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27 │退休前6個月 │4,983.3333元 │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12.83333 │退休前3個月 │4,933.3333元 │ │ │
│5 │許棍䄽 │109 年8 月30日│109年6月30日├──────┼─────┼──────┼───────┤221,464元 │109年7月3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32.16667 │退休前6個月 │4,916.6667元 │ │ │
├──┼─────┼───────┼──────┼──────┼─────┼──────┼───────┼───────┼──────┤
│ │ │ │ │勞基法施行前│2 │退休前3個月 │5,116.6667元 │ │ │
│6 │項高成 │109 年10月31日│109年6月30日├──────┼─────┼──────┼───────┤217,567元 │109年7月31日│
│ │ │ │ │勞基法施行後│40 │退休前6個月 │5,183.3333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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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