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69號
KSHV,110,勞上易,69,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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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被上訴人  楊易東 
      林昆和 
      林炳祥 
      廖天津 
      徐勝生 
      張簡文傳
      許坤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5 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 載。上訴人另辯稱:夜點費制度係由食物供給演變為金錢發 給,金額又以實際用餐餐費換算核發,誠屬上訴人給予夜間 工作勞工勉勵性、恩惠性之福利措施,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下稱勞委會)94年6 月21日勞動二字第0930062362號函文 意旨相符。且夜點費並不因被上訴人工作單位、薪點而有不 同,被上訴人輪班比例相同,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34條第1 項法定工作型態,又輪班者之日、夜班比例相同 ,並無較辛勞、安危與否之區別,上訴人員工於例、休假日 亦無加倍發給夜點費,益證夜點費與勞務提供無對價性,亦 非經常性給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修正意旨及 勞委會94年6 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函令意旨,均 未明確表列夜點費及誤餐費屬經常性給與工資,而需由個案



認定,自不能僅以勞基法施行細則之修正,即謂夜點費需計 入平均工資。況上開條文明文將「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 費」等不具區別實益,均為相同數額之給付,認定非屬勞基 法第2條第3款所稱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足證系爭夜點費非屬 工資範圍。原勞基法第10條第9 款既已明載夜點費非屬經常 性給與,上訴人所給付之夜點費亦非將原屬工資之一部改變 名目,則關於夜點費不屬於工資乙情,應視為兩造已有所合 意,被上訴人不得再為有異於此之主張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關於系爭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 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㈡至上訴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⑴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就工資所為定義,只須符合勞工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兩造在成立勞動契約時,已知悉工作型態為3 班制之輪班, 並均認知輪值大、小夜班者即可領取夜點費。可見此項給付 就上訴人而言,係明確認知在被上訴人提供大、小夜班之勞 務時,即有給付義務,而被上訴人亦認知其若輪值大、小夜 班,即可領取此項給付。故雙方就此應已有共識及合意,並 已具備在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勞務對價」及「經常性給與 」之性質,自屬工資之一環。系爭夜點費縱由值夜餐點輾轉 沿革而來,亦不影響其係在固定輪班工作型態下經常性給與 之勞務對價。
⑵又通常情形下,工資之給付固可能因工作性質、年資或職級 等因素而有差別,但就工資結構而言,就某類不具有區別實 益之項目,仍得就全體勞工為相同數額之給付,例如伙食津 貼及交通津貼等,且此類津貼亦不因遇例假或休假日等而加 倍發給,自難以夜點費之給付金額不分年資或級職均屬相同 ,且遇例假或休假日亦不加倍發,即謂夜點費屬於恩惠性給 與。
⑶至晝夜輪班工作雖為勞基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之合法工作型 態,然此僅為勞基法就特殊需求之工作形態所為規定,並不 意味雇主若採行該晝夜輪班工作型態時,即可因而免除在該 夜間時段工作者之給付對價義務,而上訴人所提供之工作態 樣雖係三班輪班制,然工資之認定,既係以勞工提供勞務與 雇主支付報酬(工資)間之對價性為依據,自不因工作型態 是否為輪班制而有差異。
⑷另94年6月14日修正前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雖將「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排除於「



經常性給與」之外,惟該款規定之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 費及誤餐費,因屬就不確定之事項所支出,固可認定並非「 經常性給與」,然與本件系爭夜點費係屬固定輪班工作型態 下經常性給與之勞務對價,並不相同,自不得遽認本件有上 開規定之適用。況該施行細則於94年6 月14日修正時,將有 關夜點費及誤餐費之規定刪除,其修正理由為:「鑒於事業 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 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 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 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 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可見以夜點費名目所為給付, 仍可具工資性質。而系爭夜點費既經本院個案認定具制度上 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業如前述,是上訴人辯稱:夜點費依 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 款已明載非屬經常性給與,則 關於夜點費不屬於工資乙情,應視為兩造間已有合意云云, 亦非可採。
⑸系爭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應以個案中系爭夜點費 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且屬經常性給與作為判斷標準 ,屬法院應依職權個案判斷之事項。系爭夜點費屬工資之一 部分,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既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依前開 說明,上訴人提出行勞委會勞動二字第0930062362號函、94 年6 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函據為抗辯夜點費非屬 工資,不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云云,不生拘束本院之效力, 自不足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分別給 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 給付,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
│編│ 員工 │ 結清日期 │ 退休金基數(個) │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利息起算日 │
│號│ 姓名 │ │ │ │ │ │
├─┼───┼───────┼────────┬────┼──────┬───────┼──────┼───────┤
│1 │楊易東│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2.33333│退休前3 個月│5,016.6667元 │201,250 元 │109 年7 月31日│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2.66667│退休前6 個月│4,266.6667元 │ │ │
├─┼───┼───────┼────────┼────┼──────┼───────┼──────┼───────┤
│2 │林昆和│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8.16667│退休前3 個月│4,766.67元 │218,078 元 │109 年7 月31日│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6.83333│退休前6 個月│4,900 元 │ │ │
├─┼───┼───────┼────────┼────┼──────┼───────┼──────┼───────┤
│3 │林炳祥│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4.5 │退休前3 個月│4,983.3333元 │191,717 元 │109 年7 月31日│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0.5 │退休前6 個月│3,916.6667元 │ │ │
├─┼───┼───────┼────────┼────┼──────┼───────┼──────┼───────┤
│4 │廖天津│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5.83333│退休前3 個月│4,583.3333元 │208,194 元 │109 年7 月31日│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9.16667│退休前6 個月│4,650 元 │ │ │
├─┼───┼───────┼────────┼────┼──────┼───────┼──────┼───────┤
│5 │徐勝生│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3.66667│退休前3 個月│4,983.3333元 │222,161 元 │109 年7 月31日│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1.33333│退休前6 個月│4,916.6667元 │ │ │
├─┼───┼───────┼────────┼────┼──────┼───────┼──────┼───────┤
│6 │張簡文│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6.33333│退休前3 個月│4,766.6667元 │218,322 元 │109 年7 月31日│
│ │傳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28.66667│退休前6 個月│4,900 元 │ │ │
├─┼───┼───────┼────────┼────┼──────┼───────┼──────┼───────┤
│7 │許坤銀│109 年6 月3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7.16667 │退休前3 個月│4,933.3333元 │221,400 元 │109 年7 月31日│
│ │ │ ├────────┼────┼──────┼───────┤ │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7.33333│退休前6 個月│4,983.333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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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