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53號
KSHV,110,再易,53,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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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
於本院110 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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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