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
於本院110 年度再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