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余進昌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於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號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有未審酌原出租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於民國 89年間始移交予再審被告。而原出租機關屏東縣政府及再審 被告均於88年1 月間即知悉屏東縣○○鄉○○段0000號土地 (重測前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遭採挖砂石、掩埋廢棄物,仍將系爭土地繼續出租予 不知情之再審原告,直至105 年9 月間始對再審原告提起民 事訴訟,已逾民法第125 條所定之時限,是原確定判決為違 法無效之判決,上情有國有(公有)耕地租賃書2 份、國有 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等新證據,足以證明出租機關移交及改 名之歷程,亦可證再審被告於88年1 月間即知悉系爭土地遭 採挖砂石、掩埋廢棄物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 ,並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
二、再審被告則以:再審原告提出的新證據即88、89年國有耕地 租賃契約書,均為原確定判決卷內已有之證據,並非新證據 。另國有土地繳款通知書,亦由原租約而來,在原確定判決 審理期間既已揭露此租賃事實,應不致影響到原判決的事實 認定。又再審原告以時效抗辯為主張,因再審被告請求權基 礎為民法第767 條、依大法官解釋107 號不適用時效規定, 是再審原告之主張不論在程序上或實體上均無理由等語為辯 。並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再審原告主張雖主張發現85年3 月1 日所簽立之台灣
省屏東縣公有耕地租賃契約、(八十九)國耕租字第000000 號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主張時 效而受較有利益之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 款之再審事由,惟為再審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惟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行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 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 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 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 言;且以該證據提起再審之訴,尚需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 益之裁判者為要件。是故依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提起再審 之訴,必在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見本條第13 款所定之新證物,始可適用。又當事人以發現得使用未經斟 酌之證物為再審理由者,應就其在前訴訟程不能使用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本件再審原告所提出85年3 月1 日所簽立之台灣省屏東縣公 有耕地租賃契約、(八十九)國耕租字第450012號國有耕地 租賃契約書,均已據再審被告及再審原告分別於前審第二審 程序中提出(見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號卷第149 頁、第 235 頁),是以該等證物在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時即已存在並 經提出,自無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見之可 言,而非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謂之新證據, 是再審原告以此依上揭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即難認有理由。 ⒉再審原告雖復再提出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執行命令為新證據。然再審原告此部分所提出之新證 據,其中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上所載受通知人及繳款人 ,均為再審原告(見本院卷第17頁);另上揭執行命令之受 文者,亦為再審原告(見本院卷19頁),在再審原告未為舉 證前,難認此部分證物,係因再審原告不知有此,致未經斟 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 之情,依前開論述,自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 13款所定新證據之要件。
㈡綜上,再審原告所提上揭證據,均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 6 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新證據之要件,其以該等證據提起本 件再審之訴,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 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確 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 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因對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