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111號
KSHV,110,上易,111,202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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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朱勇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明豪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
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
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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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