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敬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上 訴 人 陳敬道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上 訴 人 林陣蒼律師即陳敬師之遺產管理人 鄭嘉云 鄭嘉珮 被 上訴人 陳妙珍 黃陳嬋媚 陳嬋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蔡明翰律師被 上訴人 陳妶姝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續審判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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