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32號
KSHV,107,重上,32,202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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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上訴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依兩造於民國93年10月20日所簽訂「徵求 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劃案 興建營運合約」(下稱系爭營運契約)第5.6.9 條、第5.6. 10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03 年至104 年間之委託處理費 新臺幣1 億0,521 萬6,000 元及加計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利 息,被上訴人前依系爭營運契約相同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 101 年至102 年間之委託處理費,現由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 第44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中。兩造就系爭營運 契約關於:㈠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 計畫可行性評 估及先期規劃報告(含建設計畫與投資建設方案及費率)、 上訴人93年3 月10日公告申請須知,機電設備重置假設參數 之約定,是否影響簽約廠商履約期間之實際工作內容,即重 置工作是否因此增減?㈡依B2M 、K 財務模組計算,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建設費為何?㈢依兩造合意之財務模組, 被上訴人重置工作次數及比率,由3 次100%降為1 次60% , 其金額為何?等事項,經本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44號民事事 件囑託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予以鑑定,而中華民國營建管 理協會之鑑定報告是否可採,將影響系爭營運契約之認定, 是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為據,故有於另案訴 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茲查明另案訴訟已於110 年3 月3 日判決,訴訟已告終結, 有另案訴訟判決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



,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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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