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6號
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張秋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秋香
上 訴 人 張儷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錦
周慶順律師
上 訴 人 張陳秀雲
張慧鳳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張榮進
上 訴 人 張智虔(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張永定(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朱匯萱(張榮耀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 訴 人 吳惠美
張健彰
張家瑜
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陳秋錦
複 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上 訴 人 張俊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俊鴻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上 訴 人 張榮正(兼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張英國(張陳引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秋成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張秋全承當上訴人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分別 將其等就屏東縣○○鄉○○段000 0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伊,爰聲請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 訴訟等語(本院卷三第160頁)。
三、經查,張秋香、張儷齡於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之民國109 年7 月間,將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25移轉予聲請人乙情,有 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163-165 頁、本院卷四 第63、69頁)。又上訴人張陳秀雲、張慧鳳、張榮進、張智 虔、張永定、朱匯萱、張家瑜、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 上訴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承當張秋香、張儷齡之訴訟(本院卷 三第311 、209 頁),至其餘當事人則均未以言詞或書面表 示同意。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代張秋香、張儷齡承當 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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