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上 一 人
兼訴訟代理人 張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詠晴
被 告 韓綺盈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孫暐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23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