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4號
KSHM,110,附民,74,202108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上  一  人
兼訴訟代理人 張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詠晴
被   告 韓綺盈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孫暐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23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