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醫上訴字,110年度,2號
KSHM,110,醫上訴,2,202108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醫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
醫訴字第6 號,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續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志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且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志偉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曼麗醫美診所」 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並知悉操作「色若修依儷雷射」、「麥寇泰克皮 膚冷卻儀」、「色若修皮秒亞歷山大雷射及配件」、「克雷 西施歐萃芙茉第三代超音波系統及配件」、「阿斯克比恩鉺 雅鉻皮膚科雷射儀」等一般及整型外科手術裝置,為民眾進 行雷射治療,屬執行醫療業務之範疇,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竟基於違反醫師法之犯意,自民國105 年9 月28日起至107 年1 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診所內,為附表一所示民 眾施打如所示內容之雷射治療項目,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於107 年1 月26日15時1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上址診所執行搜索,見劉志偉正為民眾施以雷射治療,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 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4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 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 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偉( 下稱被告) 於偵查、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麗娟胡光年王郁婷許郁琪賴庭瑋、葉張芳林孟錡、鄭晉如、楊侑 靜、陳淑靜、張唯玹、楊又綺、陳渝諠、鄭雅芠李桂屏、 龔寶金、鄭玉珠李思瑩王愫慧余心褕黃詣珊、盧惠 妹、邱淑惠、李美貞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陳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 年11月17日函暨所附檢舉資 料、醫事機構查詢匯出資料、曼麗醫美診所臉書畫面截圖、 醫師班表、原審107 年聲搜字第56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7 月5 日函暨所附醫師法 解釋彙編、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許可證、醫療器材仿單、說 明書及機器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的理由
㈠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 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 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均屬醫師法規範之醫療行為;而醫師 法所規範者係著重於合法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以確保醫療品 質,藉以維護病患就診者獲取健康之權利。本案被告未取得 醫師執照,即自行為前來診所之民眾施以雷射治療,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立法者將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特徵之犯罪,例如 具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重複特質者,歸類為集合犯, 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 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是評價上,應僅成立



一罪。而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本質上 即具職業性或營業性,則反覆執行醫療業務者,雖多次為眾 病患實行醫療行為完成時,均已成罪,然於刑法評價上,以 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 2836號判決參照) 。被告自105 年9 月28日起至107 年1 月 26為警查獲時止,對於附表一所示多位民眾實施雷射治療行 為,具反覆實施性質,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 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
㈠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107 年1 月26日為警查獲本案後,即未再從事醫療業務,旋於同年至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擔任兼任講師,並自108 年起於正修科技 大學機械工程系電機工程所就讀博士班,且自109 年2 月1 日起於該校擔任兼任講師,而該校兼任講師需提出無犯罪紀 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上開二 所大學之聘書及正修科技大學人事處資料在卷可稽( 本院卷 第109-117 、141 頁) ,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若 被告同意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情,則沒意 見並同意本院酌以縮短被告緩刑期間,以利被告回復正常工 作等語(本院卷第133 頁) 。原審於本件被告宣告緩刑附負 擔條件,未及審酌被告上開工作情節,以利被告能早日回歸 社會,尚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而違法執行之醫療業務種類、犯罪行為方式 、對於醫療管理及民眾身體健康所生危險之程度,及本案犯 罪經查獲違法執行上開業務之對象、範圍及期間等情狀。再 參以被告犯後均坦認犯行,頗具悔意;前又無任何刑案論罪 科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及其於本院 審理時自述碩士畢業,現攻讀博士學位之智識程度、並擔任 教職,及所陳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 項所示之刑。
㈢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坦 承犯行,深表懊悔之意,堪信已知其錯誤,經此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並綜合考量被告年紀、從事本 案相類行為之期間及再犯防止之需求,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修復被告犯行對



法秩序之破壞,並使其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 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參考檢察官 上開求刑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 8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國庫支付120 萬元較 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 勞務,併宣告其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 場次,以期導正其正 確法律觀念,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予以適當督促,以觀後 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㈣沒收部分
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光 療價格每次500 元至1,000 元,肉毒、飛針每次收費3,000 元至5,000 元,消脂、冷凍溶脂是光療的一部分,每次也是 500 元至1,000 元,回春點滴、保肝回春也是每次500 元至 1,000 元等語(偵續卷第24-25 頁),則各該項目以其收取 價金最高額與最低額之平均值作為估算本案犯罪所得之基準 ,即光療(含消脂、冷凍溶脂)、回春點滴、保肝回春等項 目,各次均以500 元與1,000 元之平均值750 元估算,肉毒 、飛針等項目,各次均以3,000 元與5,000 元之平均值4,00 0 元估算,則本案被告施作之光療(含消脂、冷凍溶脂)、 回春點滴、保肝回春類別之項目共計134 次,肉毒、飛針類 共計18次,其本案犯罪所得即為172,500 元(【134 ×750 =】100,500 +【18×4000=】72,000=172,500 ),該等 款項雖未扣案,然既經被告收取而為其所有,為避免其坐享 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文書,係護理人員就就診 民眾預約情形及就診日期、項目所為之記載;編號3 至4 所 示資料,係曼麗醫美診所電腦硬碟及隨身碟讀取之相關資料 ,性質均核屬本案證物,而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且所載內容涉及多位民眾之就診紀錄,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實施本案犯行使用之前揭器材,其中就「色若修依 儷雷射」、「麥寇泰克皮膚冷卻儀」、「色若修皮秒亞歷山 大雷射及配件」係曼麗醫美診所向他公司所承租,本非曼麗



美診所或被告所有之物(聲他卷第9-22頁);「克雷西施 歐萃芙茉第三代超音波系統及配件」、「阿斯克比恩鉺雅鉻 皮膚科雷射儀」係曼麗醫美診所所有,無從逕認屬被告所有 之物,並經該診所其他領有合法醫師資格之醫師,用以為患 者進行雷射治療,若因被告本案犯行逕予宣告沒收,容有輕 重失衡之處,是此部分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附表一:
┌─────┬────┬─────────────────────┐
│施作日期 │民眾姓名│施作項目 │
├─────┼────┼─────────────────────┤
│105.9.28 │洪美麗 │光療-ND │
├─────┼────┼─────────────────────┤
│105.11.28 │吳雅婷 │光療-Er │
├─────┼────┼─────────────────────┤
│105.12.10 │黃子凌 │光療-ND │
├─────┼────┼─────────────────────┤
│106.3.25 │陳映澄 │微整-飛針 │
│ ├────┼─────────────────────┤
│ │楊麗文 │光療-ND │
├─────┼────┼─────────────────────┤
│106.3.27 │趙安琴 │微整-消脂針5組、立塑5格其他-消脂針IV
│ │ │push │
├─────┼────┼─────────────────────┤
│106.6.9 │王惠君 │光療-Er │
├─────┼────┼─────────────────────┤
│106.6.10 │蔡欣怡 │光療-Er │
│ ├────┼─────────────────────┤




│ │李榆柔 │光療-Er │
├─────┼────┼─────────────────────┤
│106.6.16 │陳映澄 │微整-飛針 │
├─────┼────┼─────────────────────┤
│106.6.17 │楊毓緹 │微整-肉毒40U光療-EL+ND │
├─────┼────┼─────────────────────┤
│106.6.22 │柯楚葳 │光療-EL
├─────┼────┼─────────────────────┤
│106.6.24 │楊毓緹 │微整-肉毒60U │
│ ├────┼─────────────────────┤
│ │侯婷婷 │光療-ND │
│ ├────┼─────────────────────┤
│ │黃美娟 │其他-消脂針6組、點滴光療-皮秒2144發 │
│ ├────┼─────────────────────┤
│ │江李花 │光療-EL+ND │
├─────┼────┼─────────────────────┤
│106.6.30 │王荷淳 │光療-蜂巢2500發 │
│ ├────┼─────────────────────┤
│ │劉珍妮 │光療-皮秒淨白1000發 │
├─────┼────┼─────────────────────┤
│106.7.1 │李家瑜 │光療-蜂巢2000發 │
├─────┼────┼─────────────────────┤
│106.7.5 │陳淑靜 │光療-ND │
│ ├────┼─────────────────────┤
│ │王鵬勝 │微整-肉毒40U光療-EL
├─────┼────┼─────────────────────┤
│106.7.8 │李思瑩 │光療-EL1014發 │
│ ├────┼─────────────────────┤
│ │王淑君 │光療-EL
│ ├────┼─────────────────────┤
│ │邱淑惠 │微整-肉毒26U │
├─────┼────┼─────────────────────┤
│106.7.14 │蔡欣怡 │光療-ND │
│ ├────┼─────────────────────┤
│ │陳昀蔚 │光療-ND │
│ ├────┼─────────────────────┤
│ │陳映澄 │微整-飛針 │
│ ├────┼─────────────────────┤
│ │唐藝慈 │光療-ND+Er │
├─────┼────┼─────────────────────┤




│106.7.15 │王惠君 │光療-ND │
├─────┼────┼─────────────────────┤
│106.7.21 │黃夢婷 │光療-淨白1500發、蜂巢2500發 │
│ ├────┼─────────────────────┤
│ │吳雅婷 │光療-EL │
├─────┼────┼─────────────────────┤
│106.7.22 │張曉茜 │光療-EL+皮秒 │
│ ├────┼─────────────────────┤
│ │楊麗文 │光療-淨白1500發、蜂巢1500發 │
├─────┼────┼─────────────────────┤
│106.7.28 │劉珍妮 │光療-淨白1000發 │
│ ├────┼─────────────────────┤
│ │黃子凌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106.8.5 │侯婷婷 │光療-ND、皮秒300發 │
│ ├────┼─────────────────────┤
│ │趙安琴 │其他-保肝回春IV push、冷凍2堂 │
│ ├────┼─────────────────────┤
│ │李榆柔 │光療-EL
├─────┼────┼─────────────────────┤
│106.8.11 │陳映澄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106.8.12 │李榆柔 │微整-肉毒10U │
│ ├────┼─────────────────────┤
│ │鄭俊民 │光療-皮秒淨白500發、蜂巢50 0發 │
│ ├────┼─────────────────────┤
│ │陳昀蔚 │光療-全方位皮秒 │
│ ├────┼─────────────────────┤
│ │李婉芬 │光療-ND │
├─────┼────┼─────────────────────┤
│106.8.19 │黃美娟 │其他-消脂針6組、點滴、冷凍溶脂光療-皮秒 │
│ │ │1000發 │
│ ├────┼─────────────────────┤
│ │王荷淳 │光療-皮秒1000發 │
│ ├────┼─────────────────────┤
│ │廖敏慧 │光療-EL、全方位皮秒 │
│ ├────┼─────────────────────┤
│ │鄭俊民 │光療-皮秒79發、蜂巢雷射1000發 │
├─────┼────┼─────────────────────┤
│106.8.26 │鄭俊民 │光療-淨白533發 │




│ ├────┼─────────────────────┤
│ │王淑君 │微整-肉毒34U光療-ND │
│ ├────┼─────────────────────┤
│ │李榆柔 │微整-肉毒2U光療-ND │
│ ├────┼─────────────────────┤
│ │葉俋珊 │光療-EL
│ ├────┼─────────────────────┤
│ │黃采薇 │光療-EL
│ ├────┼─────────────────────┤
│ │趙安琴 │其他-消脂回春IV push、冷凍4堂 │
│ ├────┼─────────────────────┤
│ │侯婷婷 │光療-ND、皮秒500發 │
├─────┼────┼─────────────────────┤
│106.9.2 │張曉茜 │光療-電波其他-回春點滴、冷凍溶脂2堂 │
│ ├────┼─────────────────────┤
│ │江李花 │光療-ND │
├─────┼────┼─────────────────────┤
│106.9.9 │趙安琴 │光療-蜂巢雷射2000發、電波其他-保肝回春IV
│ │ │push │
├─────┼────┼─────────────────────┤
│106.9.14 │林鈺珊 │光療-EL
│ ├────┼─────────────────────┤
│ │徐湘昀 │光療-EL+ND │
├─────┼────┼─────────────────────┤
│106.9.15 │戴玉珊 │光療-EL
├─────┼────┼─────────────────────┤
│106.9.16 │楊毓緹 │光療-ND │
│ ├────┼─────────────────────┤
│ │趙安琴 │微整-音波300條光療-Er其他-電波 │
├─────┼────┼─────────────────────┤
│106.9.19 │黃姿寧 │光療-ND 500發 │
├─────┼────┼─────────────────────┤
│106.9.23 │蔡名錫 │光療-EL
│ ├────┼─────────────────────┤
│ │林羽瑩 │光療-EL+ND │
│ ├────┼─────────────────────┤
│ │楊麗文 │光療-淨白1500發 │
│ ├────┼─────────────────────┤
│ │張馨之 │光療-EL+ND │
│ ├────┼─────────────────────┤




│ │王惠君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陳昀蔚 │光療-淨白1500發 │
│ ├────┼─────────────────────┤
│ │侯婷婷 │微整-肉毒26U光療-淨白1500發 │
│ ├────┼─────────────────────┤
│ │王鵬勝 │光療-EL+眼周電波 │
│ ├────┼─────────────────────┤
│ │吳月嬌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李婉芬 │光療-皮秒+冷凍 │
│ ├────┼─────────────────────┤
│ │段春鳳 │光療-EL
│ ├────┼─────────────────────┤
│ │陳緗螢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黃子凌 │光療-EL
│ ├────┼─────────────────────┤
│ │洪美麗 │光療-ND │
│ ├────┼─────────────────────┤
│ │洪美玉 │光療-ND │
│ ├────┼─────────────────────┤
│ │陳映澄 │光療-Er │
│ ├────┼─────────────────────┤
│ │黃美娟 │其他-點滴、冷凍溶脂2堂光療-蜂巢2000發、 │
│ │ │電波1堂 │
│ ├────┼─────────────────────┤
│ │蔡欣怡 │光療-ND │
├─────┼────┼─────────────────────┤
│106.9.28 │彭效梅 │光療-ND │
├─────┼────┼─────────────────────┤
│106.9.29 │黃麗華 │微整-肉毒100U │
├─────┼────┼─────────────────────┤
│106.10.3 │董寶貴 │光療-極限音波400條 │
├─────┼────┼─────────────────────┤
│106.10.7 │張曉茜 │光療-電波其他-冷凍溶脂2堂 │
│ ├────┼─────────────────────┤
│ │施秀蕾 │光療-EL
│ ├────┼─────────────────────┤
│ │陳靖宛 │光療-音波350條 │




├─────┼────┼─────────────────────┤
│106.10.13 │劉珍妮 │光療-ND、皮秒淨白658發、蜂巢379發 │
├─────┼────┼─────────────────────┤
│106.10.24 │黃姿寧 │光療-ND │
├─────┼────┼─────────────────────┤
│106.10.27 │宋念華 │光療-淨白500發 │
│ ├────┼─────────────────────┤
│ │戴玉珊 │光療-ND │
│ ├────┼─────────────────────┤
│ │洪睿穎 │光療-ND、皮秒淨白500發 │
├─────┼────┼─────────────────────┤
│106.10.28 │張馨之 │光療-ND │
│ ├────┼─────────────────────┤
│ │劉政翰 │光療-全方位皮秒其他-VISIA │
│ ├────┼─────────────────────┤
│ │楊毓緹 │光療-ND │
│ ├────┼─────────────────────┤
│ │黃美娟 │其他-冷凍溶脂2堂光療-音波300發微整-肉毒│
│ │ │121U │
│ ├────┼─────────────────────┤
│ │李榆柔 │光療-皮秒1000發、蜂巢201發微整-肉毒8U │
│ ├────┼─────────────────────┤
│ │王淑君 │光療-ND、皮秒淨白500發 │
├─────┼────┼─────────────────────┤
│106.10.31 │黃麗華 │其他-冷凍溶脂 │
│ ├────┼─────────────────────┤
│ │柯楚葳 │光療-ND微整-肉毒110U │
├─────┼────┼─────────────────────┤
│106.11.4 │張曉茜 │光療-ND │
├─────┼────┼─────────────────────┤
│106.11.11 │陳姵涵 │光療-EL+ND │
│ ├────┼─────────────────────┤
│ │楊麗文 │光療-EL
│ ├────┼─────────────────────┤
│ │吳羚驊 │光療-蜂巢2000發 │
├─────┼────┼─────────────────────┤
│106.11.20 │楊毓緹 │光療-EL
│ ├────┼─────────────────────┤
│ │巧雲 │光療-ND │
├─────┼────┼─────────────────────┤




│106.11.21 │劉珍妮 │光療-ND、Q-PLUS 6-6 │
├─────┼────┼─────────────────────┤
│106.11.22 │蔡昀庭 │光療-EL
├─────┼────┼─────────────────────┤
│106.11.24 │陳淑靜 │光療-ND │
│ ├────┼─────────────────────┤
│ │唐藝慈 │微整-肉毒32U │
│ ├────┼─────────────────────┤
│ │楊侑靜 │光療-ND │
│ ├────┼─────────────────────┤
│ │柯楚葳 │光療-EL+ND │
├─────┼────┼─────────────────────┤
│106.12.23 │張曉茜 │光療-EL其他-點滴注射 │
├─────┼────┼─────────────────────┤
│106.12.19 │吳羚驊 │光療-蜂巢2000發 │
│ ├────┼─────────────────────┤
│ │劉珍妮 │光療-皮秒淨白1000發 │
├─────┼────┼─────────────────────┤
│106.12.26 │林鈺珊 │光療-音波50條 │
│ ├────┼─────────────────────┤
│ │陳姵涵 │光療-EL
│ ├────┼─────────────────────┤
│ │廖敏慧 │光療-淨白500 發、蜂巢500 發 │
│ ├────┼─────────────────────┤
│ │徐湘昀 │光療-音波50條 │
│ ├────┼─────────────────────┤
│ │祁明玉 │光療-音波300條 │
├─────┼────┼─────────────────────┤
│107.1.19 │王荷淳 │微整-肉毒30U │
├─────┼────┼─────────────────────┤
│107.1.23 │范家誠 │光療-皮秒除刺青10229發 │
│ ├────┼─────────────────────┤
│ │黃美娟 │其他-點滴光療-淨白2000發、蜂巢1000發 │
│ ├────┼─────────────────────┤
│ │黃麗華 │光療-皮秒1000發、蜂巢200發微整-肉毒91U │
│ ├────┼─────────────────────┤
│ │董寶貴 │光療-音波500條 │
│ ├────┼─────────────────────┤
│ │劉珍妮 │光療-ND │
│ ├────┼─────────────────────┤




│ │祁明玉 │光療-音波300條 │
├─────┼────┼─────────────────────┤
│107.1.26 │陳淑靜 │光療-ND │
│ ├────┼─────────────────────┤
│ │戴玉珊 │光療-淨白1000發 │
│ ├────┼─────────────────────┤
│ │吳尚和 │光療-皮秒 │
│ ├────┼─────────────────────┤
│ │林孟珠 │光療-皮秒 │
│ ├────┼─────────────────────┤
│ │楊侑靜 │光療-ND │
│ ├────┼─────────────────────┤
│ │林玲華 │光療-皮秒 │
│ ├────┼─────────────────────┤
│ │李秀端 │光療-皮秒1500發 │
│ ├────┼─────────────────────┤
│ │黃金營 │光療-EL
│ ├────┼─────────────────────┤
│ │林慧萍 │光療-EL+皮秒1500發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病歷 │70本 │
├──┼──────────────────┼──────────┤
│2 │預約表 │1本 │
├──┼──────────────────┼──────────┤
│3 │電腦硬碟及隨身碟資料 │35張 │
├──┼──────────────────┼──────────┤
│4 │電腦資料光碟片 │2片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