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08號
KSHM,110,聲,1008,202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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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
抗 告 人即
受 刑 人 李輝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
7 月15日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10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輝鴻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 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407 條、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輝鴻(下稱抗告人)不服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具狀提起抗 告,惟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至今仍未補陳抗告理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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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