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10年度,2號
KSHM,110,交附民上,2,202108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裕仁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庭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旋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 年
度交附民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如附 件) 。
二、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駁回。陳述部分引用刑事卷證資料。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許庭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1/1頁


參考資料
凱旋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