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附民上字,109年度,1號
KSHM,109,原附民上,1,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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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清芝
      陳美花
      陳李盞
      蘇春燕
      吳俊彥
      廖品冠
      黃鶴來
      沈品蓁
      上八人共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丞豐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 號(臺中○○00          ○○○○○○○)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丞豐因本院109 年度原金上
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
等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就上開被
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對原告等所生損害部分,因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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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