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重附民上字,109年度,1號
KSHM,109,原重附民上,1,202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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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瑞煌
      簡林早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丞豐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丞豐林郡頡等因本院109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
下稱原告)等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原附民字第7 號,中
華民國109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就上開被告2 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對原告所生損
害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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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