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瑞煌
簡林早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丞豐
林郡頡(原名林世昕)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丞豐、林郡頡等因本院109
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
下稱原告)等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原附民字第7 號,中
華民國109 年8 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就上開被告2 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對原告所生損
害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