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國易字,109年度,3號
HLHV,109,上國易,3,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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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謝清彥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戴明瑋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紀朝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
110年8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
故(事涉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6
號解釋的射程範圍),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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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