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
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聲明
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查:㈠再審聲請人於110年7月30日提
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李念慈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具狀,
惟未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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