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徐照雄
視同上訴人 徐學文
陳秀卿即徐學忠之配偶
徐嘉蔚即徐學忠之繼承人
徐敏珈即徐學忠之繼承人
徐進雄
被上訴人 徐月娥
徐玉理
徐月琴
徐月慧
徐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就於109年12月11日
已在原審為聲明變更於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