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受賄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選上易字,110年度,51號
TNHM,110,選上易,51,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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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選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玉川


黃博仁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投票受賄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
選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第3號、第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玉川黃博仁皆設籍在嘉義縣○○鄉,就民國107年嘉義縣 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均為有投票權 之人。其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徐玉川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的某道 路上,偶遇許振興(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另 由本院審理),許振興為求上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候選人 黃阿家當選,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交付 2,000元予徐玉川,約使徐玉川及其戶內有投票權之徐玉川 配偶徐康分於上開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徐玉川即基於有投 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並允諾之,然徐玉川並未 將上情轉知徐康分,亦未將其中1,000元賄賂轉交徐康分。 ㈡許振興為求上開嘉義縣○○鄉鄉長選舉候選人黃阿家當選,於1 07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至黃博仁位於嘉義縣○○鄉○○○ 00號之住所,以1票1,000元之代價,向黃博仁賄選買票,約 使黃博仁於上開嘉義縣義竹鄉長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黃 博仁即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並允諾之 。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 查站、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辯護人主張被 告徐玉川黃博仁於警詢時,受到警方不正的訊問(沒有全 程錄音、錄影、誘導),被告2人於警詢所受的不正訊問, 延續至其2人於偵查中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故被告2人警 詢及偵訊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    ⒈被告徐玉川部分:原審及本院分別傳喚於107年12月4日前往 通知被告徐玉川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隊 偵查佐蕭輝儒、黃朝琴到庭作證,其2人均證稱帶同被告徐 玉川到案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都 是按照被告徐玉川講的去做筆錄,並無任何威脅、逼迫或誘 導其配合警方詢問之情(見原審卷第309-329頁;本院卷第2 65-272頁);而原審勘驗被告徐玉川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 勘驗內容如附表編號1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員對被告 徐玉川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 被告徐玉川不解其意部分也有說明,訊問過程,警察係以一 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被告徐玉川於接受警察 詢問時,根據問題回答,說話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或 無法陳述之情形;雖然警察有些問題,被告徐玉川表現出聽 不懂之情況,然經警察換個語句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未 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 迫、疲勞或其他不正方式詢問,其自行陳述許振興交付2,00 0元賄款之過程、警察詢問有無對其強暴脅迫刑求,被告徐 玉川回答沒有,並表示所述實在乙節,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 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84-292頁)。
 ⒉被告黃博仁部分:原審及本院分別傳喚於107年12月4日前往 通知被告黃博仁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警員黃 彥傑、陳世偉到庭作證,其2人均證稱帶同被告黃博仁到案 在嘉義地檢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 問過程中,並無任何誘導、不正方式要被告黃博仁坦承收受 賄賂之情(見原審卷第264-283頁;本院卷第255-265頁), 而本件帶同被告黃博仁到案過程,依證人黃彥傑陳世偉所 證,當日本來是要帶被告黃博仁之父親回去詢問,但因其父 年老,住在安養院,所以才請被告黃博仁來協助調查賄選案 件,其等有經過被告黃博仁的同意。再者,經原審勘驗被告 黃博仁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附表編號3所示) ,勘驗結果顯示:警員對被告黃博仁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 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黃博仁是否同意接受警詢 ,被告黃博仁回答「同意」。警察問話態度正常,被告黃博 仁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



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被告黃博仁亦根據問題回答, 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 被告黃博仁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 形。其自行陳述許振興交付1,000元賄款、買一票之過程、 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利誘違反其意願,被告黃博仁均稱沒 有,並稱所述實在乙節,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 審卷第258-264頁)。且被告黃博仁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白表 示:「(當初是你自願跟警察去做筆錄嗎?)對。」、「( 警察有教你怎麼講嗎?)沒有。」、「(做筆錄當天,你是 有受到他們的影響才說阿財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 第340-341頁),顯無遭警方脅迫詢問之情形。 ⒊依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筆錄記載,筆錄內容涉及案情部 分均由被告徐玉川黃博仁連續陳述,內容具體而完整,復 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該筆錄之 記載與被告徐玉川黃博仁陳述之意旨相符,復於詢問完畢 後經其等親閱無訛後始簽名等情,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 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可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警詢筆 錄確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其等所為之陳述可認係 出於自然性之發言,而較未摻雜其他計畫性或動機性之客觀 陳述,因此尚不致因多慮而為模糊事實或迴護許振興之陳述 ,亦無設詞誣陷許振興或其他具有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又 其等於107年12月4日警詢時所言,係首次接受本件相關案情 (107年11月23日投票受賄)之詢問,距離案發較近,記憶 較為清晰深刻,又採一問一答,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 害關係,無暇捏編掩飾或偏頗迴護,且未直接面對買票行賄 之許振興,人情之心理壓力較小,故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 警詢之陳述,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 述之可能性偏低,可信度顯較高。況警員又是在嘉義地檢署 內進行詢問,客觀環境應無可能為不正方式,且於詢問過程 中警員並無違法取供之情狀,業如前述,本院依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警詢筆錄作成之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 ,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參酌上開情狀因素,認其等 於警詢之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自無違反任意性,參照前 揭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⒋另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辯護人質疑警詢過程(含製作筆錄 前)未全程錄影,無從擔保其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出於任意性 :
 ⑴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需,依民國97年9月 30日公布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0點、第114點規定,詢問 人員於詢問開始前,應先行瞭解全盤案情;實施詢問時,則



應結合所得情資,作為案情研判依據,並運用偵訊技巧為之 。因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瞭解案情後,縱先擬具題組 詢問或提示於犯罪嫌疑人回答,仍屬法定取證規範上可容許 之偵訊技巧,此與筆錄製作完成後,始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 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以錄音之不正方法,尚屬有別。」(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 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 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連續錄影。立法目的 ,乃在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 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如犯罪嫌疑人之陳述,係基 於自由意志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 符,縱令於詢問時未經同步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詢問程 序不無瑕疵,仍難謂其警詢時自由陳述之筆錄,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885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 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條第2項規定: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 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考其立 法目的,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 所述與筆錄記載內容相符。倘其陳述能證明係出於自由意志 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於 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音故障而無聲音,致訊問程序 稍嫌微疵,仍難謂其陳述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41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證人即警員蕭輝儒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當日製作被告 徐玉川調查筆錄之警方,我在開始製作被告徐玉川之筆錄前 ,有跟被告徐玉川先閒聊,等到我們大概了解案情後,才開 始製作筆錄。」等語(見原審卷第322-323頁);證人即警 員黃彥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當日製作被告黃博仁調 查筆錄之警方,我在開始製作被告黃博仁之筆錄前,有跟被 告黃博仁先閒聊,等到我們大概了解案情後,才開始製作筆 錄。」等語(見原審卷第274-275頁),固認警方在製作被 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調查筆錄前,有先對被告徐玉川、黃博 仁就犯罪情節為交談、探詢之情。然,本件警員製作被告徐 玉川、黃博仁警詢筆錄時,未對其等為不當取供或以強暴、 脅迫等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述;就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警 詢筆錄所載內容,出自其自由意識之陳述,係在意識清醒下 所為,業經本院認定均如前述,而後其等於偵查中具結陳述 時,亦未提及警詢中有受何不法取供情形,應無侵害其等之



人權保障可言,基於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之供述時作成 環境、外部狀況,該警詢筆錄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警詢筆錄 製作前,甚或於警帶同其等到案前,縱有詢問本案相關事項 而無錄音之情形,然其等於警詢筆錄製作過程已有符合前述 連續錄音、錄影之法定要件,且依前述勘驗所得,被告2人 於警詢時之錄音、錄影,均未見有何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則 警員於製作筆錄前之交談雖有未錄音、錄影之情形,難認影 響其等嗣後警詢之證據能力;況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及其辯 護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渠等於本件警詢筆錄製作前已遭警員 為不正方式之詢問之具體證明,是認被告2人之警詢筆錄仍 具有證據能力。
⒌辯護人表示: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偵訊筆錄是接續在警詢 製作完畢之後所製作,不正訊問狀態是持續的云云。然查, 警方詢問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時,就被告2人警詢時之客觀 上環境及條件,整體加以觀察而為判斷,既無誘導、脅迫等 不正訊問之情事,業經前述,自無非任意性證言是否延續效 力至偵查中之問題。故認辯護人之上開主張,為無理由。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除上開一所示證據外,本判決所 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4-218、253-254 、334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 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 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均否認有何投票受賄犯行,被告徐 玉川辯稱:我沒有向另案被告許振興收受投票賄款,在警詢 的時候因為警察說知道伊兒子住在哪,並跟伊說大家都交錢 了,所以伊害怕就交出2,000元,而在嘉義地檢署檢察官面 前就順著警詢所說的話回答云云;被告黃博仁辯稱:伊因為 許振興不幫伊處理下水道問題而有糾紛,所以才自己交出1,



000元,想杜撰許振興有賄選之事情,來誣陷許振興云云。二、惟查:
 ㈠黃阿家為107年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之嘉義縣○○鄉鄉長 選舉候選人,業經當選,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 日嘉縣選一字第1073150320號公告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 第355、356頁);被告徐玉川及其配偶徐康分、被告黃博仁 為上開選舉有投票權人,業據被告徐玉川黃博仁陳明在卷 (見警726卷第10頁;警727卷第10頁),並有其等全戶資料 查詢結果(見原審卷第357、358、197、199頁)、嘉義縣○○ 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送之該鄉107年 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選舉人名冊(見本院卷第69-71 頁)附卷足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玉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許振興 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村庄道路上 遇到我時,向我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我與我太太徐 康分,要我及徐康分在這屆嘉義縣○○鄉鄉○○○○○○○○○0號的候 選人黃阿家。」等語(見警726卷第10-11頁;選偵25卷第10 6頁);另經被告黃博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我於107年 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正在我嘉義縣○○鄉○○○00號住處門 口和狗玩時,許振興看到就走進來以1,000元行賄我,要我 在這屆嘉義縣○○鄉鄉長的選舉投給登記第2號的候選人黃阿 家,我原本拒絕,並說不用給我錢我也是會投給黃阿家,但 許振興堅持說一定要給我,之後許振興離開一會回來時,就 給我1,000元。」等語(見警727卷第11頁;選偵25卷第94頁 )綦詳。
 ㈢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上開供述,有下述證據足以補強: ⒈本案查獲之經過,為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107年12月4日持 傳票前往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家中送達,並於同日分別進行 詢問、訊問,而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在無預警、無勾串之可 能性下,竟能不約而同說出是「許振興」在「同一天」、在 「相近時間(即下午)」、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 事實,足見可信度極高。
⒉又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是分別由不同之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有各調查筆錄在卷可查,如謂被告2人均是遭司法警察不正 取供而為一致之陳述,則該數名司法警察需在展開詢問前, 即有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一致決定要使被告2人講出「許 振興」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為「同 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內容。但在調查犯罪實務上,警方 承辦案件時,多為1人主辦,其餘之司法警察協辦,要以上 開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要求多名司法警察(可能各自之立



場亦不相同)均配合向各自詢問之被告進行不正取供,可能 性微乎其微。
 ⒊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向檢察官坦承收賄,經檢察官處分命為 一定負擔之緩起訴確定,有其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 選偵25卷第137-143頁),足見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是先承 認收賄,亦即承認自己有犯罪,與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常見之指證他人投票行賄 卻稱自己拒絕收受賄賂情形有別(此種情形不成立犯罪), 足見其等上開供述應屬真實。
 ⒋另案被告許振興於警詢時陳稱:「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只 有黃阿家與尋求連任顏蔡淑惠登記參選,2人競爭激烈, 最後黃阿家好像贏不到10個票數。」等語(見原審108年度 選訴字第46號卷第538、540頁),可見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 候選人雙方實力介於伯仲之間,勝負僅在咫尺之間,至為明 確。而另案被告許振興與黃阿家之政治立場相同,經常同時 進行選舉宣傳,業據被告黃博仁於偵查中證述甚明(見選偵 25卷第94頁),顯然另案被告許振興有為黃阿家買票之動機 。
㈣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辯詞不採之理由:
⒈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另 案被告許振興沒有行賄買票。但被告或證人於審理時變更或 否定先前之陳述,為實務上常見之狀況,不能僅因被告或證 人一旦改變陳述,即全然認為所有之陳述均不可信。又犯罪 行為內容不一,各有其特殊性,此項特殊事實,僅參與犯罪 之人所得體驗,即學說上所稱行為之秘密性,而行為人之所 以任意自白犯罪,應考究其動機為何,以發現真實。 ⒉被告徐玉川稱因警察之言語讓其感受害怕,所以配合警察而 自己拿錢交出來云云。然自被告徐玉川之警詢筆錄以觀,其 於警詢時尚能出於自由意志向警方表示買票這件事情與太太 並無關聯,且稱警方並未對其有強暴、脅迫、利誘取供之情 形(見警726卷第11頁),縱警方向其稱知道其兒子住哪、 可能會帶其太太來、可能要送去地檢署等語,然警察於偵辦 案件過程中本可因案情需要而確認相關人士現居何處,並據 被告徐玉川於警詢所述,另案被告許振興係欲買其及其太太 之選票,則於調查證據上,本即有可能亦須詢問其太太是否 知悉之情,此均屬可以想像,且為普通一般人皆知,而犯罪 抑或指稱他人犯罪有可能會送至地檢署,以利檢察官訊問再 次確認事實,此實亦為確保被告或證人於警詢係出於自由意 志所為之陳述,況警察為詢問前,已明確詢問被告徐玉川是 否同意在檢察官尚未偵訊前先由員警偵訊(見警726卷第9頁



),則被告徐玉川自始應知警方詢問完後會送至地檢署一事 ,自無從因此而心生畏懼之情。縱被告徐玉川因年紀較長或 智識不高,然就警偵甚或日後原審相關筆錄均可知其能正常 與人交談,且非無法理解他人問題,而就問題亦能予以答覆 ,難認對於上開情形有所不知而感受恐懼。且被告徐玉川於 107年12月4日11時55分許完成警詢筆錄,至同日16時33分許 開始接受檢察官訊問,中間已經過相當時間予以平復緊張情 緒,而檢察官為訊問時,主體已與原員警不同,被告徐玉川 可輕易辨別,則若有受員警不當對待,亦必會於檢察官訊問 時提出以保護自身利益,是實難認被告徐玉川有因恐懼而僅 得配合警方甚或檢察官為不利於己而自承犯罪之陳述,再為 不利於另案被告許振興之證述,則被告徐玉川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憑採。
 ⒊而被告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因為選舉前,伊伯父 將垃圾等物掃入排水洞,伊屢勸不聽,伊請許振興幫忙處理 排水洞的問題,但許振興說這個跟他無關,所以伊才會在警 詢時指認許振興賄選云云(見原審卷第341頁;本院卷第221 頁),惟被告黃博仁對另案被告許振興如此不滿至欲使其身 陷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理應會於選舉投票前主動至警 局告發以遂行許振興「無法順利當選」及「涉犯投票行賄罪 」之報復,惟被告黃博仁卻遲至警方已查出部分跡象而請被 告黃博仁到案說明之情形下,始被動為相關陳述,實與被告 黃博仁所稱對另案被告許振興不滿要報復之辯解有所矛盾, 且不符常情。而若被告黃博仁與另案被告許振興之糾紛僅此 而已,亦難想像被告黃博仁與另案被告許振興有何深仇大恨 ,僅因其自己的伯父不聽勸之狀況而將責任加諸於另案被告 許振興上,讓自己涉犯收受賄賂罪及身陷偽證罪之不利益。 況觀諸被告黃博仁之警偵筆錄,案發當日相關細節,互動內 容均為被告黃博仁陳述,且證人黃博仁乃警方通知到案,應 無時間得以建構虛偽故事,何以能於警偵訊時為前後相符之 另案被告許振興買票行賄之證述,甚至能於偵查中描述細節 ,是被告黃博仁之辯解應無可採。
 ⒋末查被告徐玉川既與另案被告許振興素無恩怨仇隙,而被告 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所辯意圖誣指另案被告許振興投票 行賄犯罪一詞亦屬無可採信之辯詞,業如前述,且其等於警 詢及偵查中所為有關各項基本、關鍵事實之陳述,內容尚屬 一致,且均已具結擔保渠等證詞之真實性,在負擔偽證罪責 之心理壓力下作證,堪信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證述內容, 確實係出於渠等個人親身經歷見聞與認知意向後之陳述,顯 非基於設詞虛構或受他人教導、指示後所為子虛烏有之供述



,況渠等證詞,除對另案被告許振興不利外,亦令渠等自身 觸犯投票受賄之刑事罪責,倘非確有賄選情事,豈有可能輕 率為此損人又不利己之陳述之理,亦無可能僅因應訊時機過 於突然、或應訊過程過於冗長、或應訊結果恐受強制處分等 ,即草率就未曾為之投票受賄行為坦承不諱,而自陷遭刑事 追訴處罰之窘境。
 ㈤綜上所述,被告徐玉川黃博仁前揭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犯行 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單純代同戶內具有投票權之親友收取選舉賄款,依一般社 會通念,代收者應係基於幫助親友之犯意而收受,尚難認與 行賄者有共同行賄買票之犯意聯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65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一般選舉之買票賄選, 大都以家戶為單位,即按家戶之投票權人數計算賄款金額, 行賄者交付賄款時,固然希望收賄者全家支持特定候選人, 然實際上鮮有刻意究明收賄者是否已將賄款分送戶內其他有 投票權人之情形,收賄者表面上虛與委蛇,實際取得賄款後 卻支持其他候選人、或究竟有無實際轉交賄款給家人,均非 行賄者所可預見或掌握。且收賄者與戶內其他有投票權之家 人,常有同財共居之關係,彼此代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本 屬常態,其因瞭解家人之投票意向,或對家人行使投票權具 有相當影響力者,代為收受賄款而允諾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並無悖於常情,顯難因此即認定其在收受賄款當時,有何 與行賄者共同向家人行賄之犯意聯絡。收賄者基於為自己收 受賄賂及代家人收受賄賂之意思,向行賄者允諾本人與戶內 之家人將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而以單一行為從事收取賄款 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應僅構成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一罪, 事後有無轉知並將賄款交給家人,僅屬其家人是否亦應負有 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責之問題,收賄者應無再與行賄者論以 共同交付賄賂或預備交付賄賂罪之餘地。
 ㈡是核被告徐玉川黃博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 權人收受賄賂罪。      
 ㈢被告徐玉川係26年10月出生,行為時為滿80歲之人,此有被 告徐玉川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5 7頁),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徐 玉川、黃博仁對所為刑法第143條收受賄賂之犯行,皆於偵 查中自白犯行(見選偵25卷第106頁、第94-95頁),爰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被告徐玉川 部分,遞減輕之。




四、原審認被告徐玉川黃博仁罪證明確,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14 3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 酌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陳述、前案紀錄等;被告徐玉川自 陳未受教育、已婚、無業;被告黃博仁自陳國小畢業、未婚 、無子女、無業;其2人收賄之金額等犯罪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說明:⑴被告2人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 ,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1年;⑵被告 徐玉川黃博仁之犯罪所得,即其等分別收受之賄賂2000元 、1000元,為不特定物,業經繳交扣案,應均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俱無 違誤,其量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業已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 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 比例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徐玉川黃博仁 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本 件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犯行已臻明確,均據本院說明如上 ,則被告徐玉川黃博仁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備註 1 被告徐玉川 107年12月4 日警詢光碟 原審於109年10月29日勘驗被告徐玉川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結果: 00:02:員警:伯啊我開始要幫你做筆錄喔!你聽有嗎?你現在 聽有嗎? 00:10:徐玉川:你在講什麼? 00:11:員警:我現在在說話你聽有嗎? 00:12:徐玉川:有啦怎樣? 00:13:員警:有啦!啊我跟你做喔!現在有錄音錄影,現在在 幫你做筆錄,調查筆錄啦喔!現在107年12月4號,這個地方是嘉 義地檢署第二偵查庭,案由就是這一件賄選的案件,你叫什麼名 字? 00:38:徐玉川:啊就名字在那裡。 00:41:員警:沒啦!你現在要跟我們說,我們現在在錄音錄影 ,現在就是在問你,現在問你你要給我們回答啦! 00:47:徐玉川:那就是徐玉川啊。 00:50:員警:外號人家都叫你什麼? 00:52:徐玉川:就川仔而已! 00:53:員警:出生年月日? 00:53:徐玉川:蛤? 00:56:員警:你知道你的出生年月日嗎? 00:58:徐玉川:我不知道啦!我就不認識字啊!我…… 01:00:員警:你今年幾歲,今年幾歲? 01:03:徐玉川:82啊!你就知道我80多啊! 01:05:員警:這就是在問筆錄,你看前面這裡,現在在問筆錄 ,當然我們知道,我們在調查,但是你要跟我們講,你要說跟我 們講啦!你幾年次? 01:22:徐玉川:26啦! 01:27:員警:民國26年,啊幾月? 01:29:徐玉川:我知道10月,我不知道啦! 01:30:員警:我跟你看10月20日啦!26年10月20號,你出生在 哪裡,嘉義縣還是嘉義市? 01:41:徐玉川:在那裏而已,要出生在哪? 01:43:員警:喔嘉義縣啦!你現在做什麼工作? 01:48:徐玉川:務農。 01:51:員警:務農啦喔!你身分證號碼幾號?沒啦!我現在是 在問你,伯啊,我現在是不是在給你問筆錄…… 01:58:徐玉川:身分證我就不知道,幾號我不知道。 02:02:員警:對啦,你要看這裡啊!沒啦!伊不知道,你要念 給他聽就好了!你的身分證我幫你查查,Z000000000。 02:10:徐玉川:啊就這樣,就…… 02:11:員警:你戶籍地住哪裡? 02:13:徐玉川:蛤? 02:17:員警:戶籍地住○○○○○○鄉○號? 02:18:徐玉川:就209號啊!幾號! 02:20:員警:你現在甘有住這裡嗎? 02:21:徐玉川:啊沒要住哪裡! 02:22:員警:你家裡電話幾號? 02:24:徐玉川:就剛才說的。 02:25:員警:你跟我說,因為我現在在錄音,你剛剛有跟我講 ,0000000,對嗎? 02:34:徐玉川:對。 02:35:員警:你行動電話幾號0000000000對嗎? 02:40:徐玉川:對。 02:42:員警:家裡經濟狀況怎樣? 02:45:徐玉川:身體就不方便。 02:45:員警:經濟、經濟? 02:47:徐玉川:經濟喔!不太好就老人了。 02:50:員警:不太好,啊有那個補助,領補助? 02:52:徐玉川:補助什麼? 02:55:員警:中低收入的補助? 02:59:徐玉川:哪有什麼補助。 03:02:員警:你還有田的啊!你書唸到哪? 03:03:徐玉川:沒有念。 03:05:員警:沒有念。 03:07:員警:你現在在給你問,你甘是願意檢察官還在問的時 候,我們先做一個簡單的筆錄,這樣你有同意嗎? 03:14:徐玉川:好啊!就給你問啊! 03:15:員警:我布袋分局的警察,我先做一個簡單的筆錄你有 無同意? 03:22:徐玉川:有,哪有不同意。 03:24:員警:我現在給你問,你涉嫌刑法143條投票去給人家 收到錢,現在是在107年12月4日,現在中午11點42分,我現在開 始問你筆錄,等一下給你問的時候,你可以有三個權利,第一個 可以不說話,不需要違背你的意思來跟我們講,這樣你有了解嗎 ?你有了解嗎? 03:55:徐玉川:你說這樣我聽不懂。 03:56:員警:我現在就是說,現在在跟你問的時候,你不知道 你可以踮踮,你不要說,這樣你有瞭解嗎? 04:03:徐玉川:嗯。 04:06:員警:第二個是可以叫律師來,你有了解嗎?請律師來 啦!你有需要請律師來嗎? 04:15:徐玉川:阿已經把錢交給你們了,怎麼還要請律師? 04:20:員警:這樣喔!這樣不需要喔!這樣你有沒有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啊你的頭腦甘有問題,還是不清楚,可 以請律師的條件,我們可以幫你請,我有這個狀況嗎?有低收入 戶嗎? 04:39:徐玉川:那沒有需要啦!啊就錢交給你們了。 04:43:員警:好,第三個權利,你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 這三個權利你有沒有了解嗎?我現在在跟你講,你有瞭解嗎? 04:50:徐玉川:你說這樣我聽不太清楚。 04:52:員警:就是第三個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就是對你這件 事情,說你有收到投票,去收到這個錢,沒收到這個錢,對你有 利的證據,你可以叫我們去調查,這樣你有清楚嗎? 05:10:徐玉川:你說這樣聽沒。 05:12:員警:就是你沒收錢就不用拿出來,有收錢坦白跟我們 說,要拿出來,向檢察官請求減刑,可以請求寬刑,這樣你瞭解 嗎?現在簡單說就是說,你的錢是不是自己願意拿出來的,你如 果願意拿出來。 05:35:徐玉川:甘沒願意拿出來的? 05:37:員警:對啦!這些錢是你自己願意拿出來的,自然我們 檢察官就讓你減刑,甚至讓你沒事情,這樣你聽得懂嗎? 05:45:徐玉川:啊這個我拿給你們就是願意。 05:47:員警:對,所以我們就是講,我們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嘛 啦!我們就是在跟你講,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嗎?說錢今天是不是 你自己拿出來,這樣就好。你就說是,就好了。 05:59:徐玉川:就這樣子!你在講我就說,沒有願意怎麼就拿 出來給你們。 06:04:員警:這樣就是願意啦!這樣你甘有要請律師? 06:07:徐玉川:沒啦!沒錢可以請律師啦! 06:10:員警:啊你現在精神狀況好嗎? 06:12:徐玉川:嗄? 06:14:員警:你頭腦有清楚沒,現在要跟你問筆錄,你頭腦有 清楚沒,現在在跟你錄影,你意識有清楚嗎?在說話你聽得懂嗎 ? 06:24徐玉川:你在說的話我聽不太懂。 06:30:員警:我現在在說話你聽得懂嗎? 06:32:徐玉川:有,講這樣是有啦! 06:35:員警:我現在說話你聽得懂嗎? 06:38:徐玉川:有啦!怎麼沒有! 06:38:員警:你有走過法院嗎? 06:39:徐玉川:我又沒有…… 06:40:員警:你有前案資料嗎? 06:44:徐玉川:自從我活到八十歲啊!我不曾到法院。 06:46:員警:是啦!他現在的意思是問說你以前曾經有犯案、 有前科嗎? 06:48:徐玉川:沒啦!我就直到今天才來到這裡。 06:50:員警:好,沒啦! 06:54:員警:你現在的工作做什麼?你現在是不是務農? 06:56:徐玉川:務農而已,要做什麼? 07:02:員警:你現在戶口在哪?戶口就是你現在住的那裡嗎? 07:04:徐玉川:是、是啦! 07:07:員警:頭竹圍209號嗎? 07:09:徐玉川:是。 07:13:員警:你這次有選舉權嗎?投票你有選舉權? 07:17:徐玉川:我80歲了…… 07:20:員警:你戶口沒遷出去嘛! 07:24:徐玉川:沒啦!我戶口不曾遷出去。 07:24:員警:這樣沒啦!有投票權啦!再問你喔!你現在戶口 裡面總共有幾個人? 07:30:徐玉川:加起來和我孫子才三個而已,我孫子念書他沒 回來。 07:35:員警:他沒回來投票嗎? 07:36:徐玉川:沒啦!他在讀書我怎麼敢叫他回來。 07:39:員警:這是本來就要問的,啊他有沒有就說有回來,沒 回來就說沒回來,這樣就好。 07:43:徐玉川:沒啦!就在讀書我不敢叫他回來啦! 07:47:員警:這樣跟他沒關係了嘛! 07:48:徐玉川:他哪有關係,他不知道。 07:49:員警:對對對!喔好! 07:50:徐玉川:我又沒跟他那個,他不知道。 07:58:員警:家裡現在就是你跟你太太,那個徐康分嗎? 07:59:徐玉川:是。 08:02:員警:你孫子雖然有投票權但是他沒回來投票? 08:05:徐玉川:他沒有,他在讀書我不敢給他叫。 08:08:員警:我再問你喔!在這次選舉,甘有人去給你買票, 說叫你就要支持蓋給什麼人?去拜票嗎?有嗎?有人去你家跟你 拜票嗎? 08:18:徐玉川:那是有啦!他沒有說買票…… 08:20:員警:對對對!有啦喔! 08:30:員警:剛剛那個兩千元是不是你主動拿出來給警方的? 是不是你自己拿出來的? 08:33:徐玉川:自動的,沒甘是你給我拿的嗎? 08:35:員警:對啊!所以講我們要跟你分清楚啊!我不可以到 時候講是我跟你拿的啊!對嗎?這樣就可以請求減刑啦!就是講 你錢你是自己拿出來的,這樣你就比較沒事情啦!這樣你瞭解嗎 ? 08:54:徐玉川:我知啦! 08:58:員警:你說這兩千元是什麼人拿給你的,來你再說一次 ? 09:05:徐玉川:就你們知道就好啊! 09:09:員警:我們知道要你講,你要講出來,我們現在有在錄 音。 09:12:徐玉川:啊是許振興在路上遇到給我的啦! 09:16:員警:他講叫你蓋給幾號的?鄉長幾號的? 09:20:徐玉川:就四號的,幾號的?。 09:21:員警:嗄?鄉長呢! 09:23:徐玉川二號的。 09:23:員警:二號的,好。啊許振興你認識啦喔!你甘有跟他 很熟? 09:37:徐玉川:啊在我們庄的怎麼不認識! 09:39:員警:認識啦!都同庄裡的!他是不是現在現任的代表 ? 09:55:徐玉川:剛選上而已啦!前次是他太太。 10:00:員警:前次是他老婆啦。 10:01:徐玉川:是。 10:16:員警:你跟他沒有什麼借貸關係啦喔? 10:21:徐玉川:沒啦! 10:22:員警:也沒有什麼私人恩怨啦喔? 10:23:徐玉川:沒啦! 10:26:員警:我現在問你,許振興是在什麼時候跟你買票的? 錢多少這樣? 10:35:徐玉川:啊就剛剛說的。 10:36:員警:你剛剛說11月23日選舉的前一天下午嗎? 10:40:徐玉川:是。 10:40:員警:在路上,在你們庄裡路上遇到你。 10:45:徐玉川:是。 10:49:員警:啊拿多少給你。 10:50:徐玉川:啊就拿兩千,多少! 11:02:員警:你說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他雖然叫你投給 2號的沒有錯,但是你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的,你並沒聽他 的,對嗎? 11:11:徐玉川:對啦! 11:12:員警:你甘有投給他說的人?沒這沒關係!你沒回答沒 關係!你講你投給什麼人,這你不用一定要回答喔!只是講你有 拿錢,你只是沒照他的意思去投票這樣子而已!對嗎? 11:26:徐玉川:對。 11:27:員警:是你自己憑個人的意願去投票的,對嗎? 11:30:徐玉川:對。 11:39:員警:啊買票過程你甘有跟你,回去你甘有跟你太太講 ? 11:42:徐玉川:沒啦!錢只有我在花的。 11:44:員警:錢你在花啦!算說,所以說你也沒有跟你太太說 就對了,她也不知道啦喔? 11:51:徐玉川:不知道啦! 11:58:員警:因為我們現在問的,等一下這就都是證據,你說 沒事情,當然一定和你講清楚。剛剛我拿給你指認的照片,你看 幾號,登記幾號是許振興?許振興是幾號?來我再拿給你看一遍 。 12:24:徐玉川:就四號。 12:24:員警:四號啦喔!你要記得啦!四號。 12:48:員警:由你指認相片裡登記第四號的就是許振興沒錯啦 喔? 12:55:徐玉川:我不認識字啊!我就跟你說我認人而已。 12:58:員警:你認人而已,認相片就對了啦! 13:05:徐玉川:對。 13:08:員警:你知不知道許振興還有跟誰買票?除了跟你買票 以外? 13:12:徐玉川:我不知道,我沒在理這些。 13:13:員警:喔你不知道啦喔?他的事情你不知道?他還有跟 誰買票你不知道啦? 13:15:徐玉川: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那我不知道。人家他們 的事情我去問要幹什麼? 14:05:員警:新台幣兩千元是你自己主動提供給警方,你願意 交回啦喔? 14:10:徐玉川:是。 14:14:員警:啊你對本案甘還有什麼意見要補充? 14:18:徐玉川:我哪有什麼意見。 14:22:員警:沒啦喔!警方在跟你問筆錄有跟你刑嗎? 14:27:徐玉川:蛤? 14:30:員警:沒啦喔?甘有跟你刑? 14:33:徐玉川:沒啦!哪有刑。 14:34:員警:沒啦!這因為我們筆錄一定要這樣做。沒有用強 迫手段逼你講啦喔? 14:41:徐玉川:沒啦! 14:44:員警:沒啦喔!啊你以上所說的都有實在嗎? 14:45:徐玉川:嗄? 14:46:員警:以上警方跟你問的你所講的都有實在嗎? 14:50:徐玉川:實在,沒要說謊嗎?要說謊我也不會說。 14:57:員警:筆錄在107年12月4日11點55分審問完畢,我們等 一下會再念一遍給你聽,請你簽名,啊你知道嗎?雖然你不認識 字,我等一下會再念一次給你聽?然後再請你簽名,這樣你知道 嗎? 15:24:徐玉川:好啦! 15:26:員警:你叫什麼名字?你讓我們問筆錄的人你叫什麼名 字? 15:29:徐玉川:嗄? 15:30:員警:你叫什麼名?再重複一次你叫什麼名? 15:34:徐玉川:啊就徐玉川,什麼名。 15:35:員警:訊問人警員黃朝琴,記錄人偵察佐蕭輝儒。 原審卷第 284-292 頁 2 被告徐玉川 107年12月4 日偵訊光碟 原審於109年10月29日勘驗被告徐玉川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勘驗結果: 00:55:檢察官:徐玉川先生,出生年月日? 00:58:徐玉川:蛤? 01:01:檢察官:出生年月日,你哪一年出生的? 01:04:徐玉川:哪一年,我就26年次的。 01:08:檢察官:你的身分證號碼會不會唸? 01:10:徐玉川:我身分證號碼在那裡,我就不認識字啊!要怎 麼唸。 01:17:檢察官:你因為投票收錢的案件被檢察官叫來問,你 知道嗎? 01:23:徐玉川:知啦! 01:25:檢察官:你等一下如果不想要應可以不要應,你知道嗎 ? 01:28:徐玉川:怎樣? 01:29:檢察官:你啊不想要應可以不要應,你知道嗎? 01:31:徐玉川:喔! 01:32:檢察官:知道嗎? 01:33:徐玉川:不要去喔? 01:35:檢察官:是不要應啦!我等一下會問你事情,啊你如果 不想應就不要應啦!。 01:42:徐玉川:喔這樣喔! 01:43:檢察官:嘿!啊你有要請律師來嗎? 01:44:徐玉川:哪有錢可以請律師? 01:45:檢察官:啊你要請嗎? 01:46:徐玉川:不用啦! 01:48:檢察官:啊你如果是,你聽清楚喔!你如果是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或是有障礙,自己不會說話, 聽不懂我講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以上身分嗎? 02:03:徐玉川:沒啦! 02:06:檢察官:等一下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你知道 嗎? 02:08:徐玉川:什麼證據啊? 02:11:檢察官:你如果認為有任何的證據要調查,你都要跟我 講,你知道嗎? 02:15:徐玉川:喔! 02:15:檢察官:知道嗎? 02:16:徐玉川:喔!我知。 02:20:檢察官:你跟這個許振興,喔你聽清楚喔!許振興、許 永福、黃錫廷、徐黃皮黃旗山黃老炭黃基樂這些人有關係 嗎? 02:30:徐玉川:沒。 02:31:檢察官:你在這裡講的話如果跟他們有關係的事情,你 都要老實回答。 02:37:徐玉川:沒,那沒關係! 02:38:檢察官:要老實回答,不可以有任何欺騙、掩蓋或捏造 事實,不然就會涉犯偽證罪最重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 02:49:徐玉川:你講這樣我不了解。 02:52:檢察官:我現在跟你講你知道嗎? 02:53:徐玉川:嘿! 02:53:檢察官:你知道嗎?就是你說的話如果跟別人有關係都 要老實講你知道嗎?別人有事情你都要老實講啦! 03:05:徐玉川:沒啦!那沒關係啦!我沒有跟人家接觸啦!我 不從去跟人家接觸啦! 03:09:檢察官:我是講啦!你說的話都要老實說,你知道嗎? 跟別人的事情要老實說啦! 03:16:徐玉川:我就不曾跟人家怎麼樣! 03:18:檢察官:對啦!我等一下問你他們的事情啦! 03:19:徐玉川:他們的事情我怎麼知道? 03:21:檢察官:你不知就要說不知,知道嗎?你如果知道你就 要老實講,你知道嗎? 03:28:徐玉川:嘿啊!我就,你跟我講的我就不知道啊! 03:30:檢察官:我就還沒問你怎麼會不知道! 03:32:徐玉川:喔好啊那你問啊! 03:36:檢察官:你要老實說你知道嗎? 03:40:徐玉川:知啦! 03:40:檢察官:不然會涉犯偽證罪知道嗎? 03:40:徐玉川:喔! 03:42:檢察官:最重會判七年知道嗎? 03:44:徐玉川:判七年喔! 03:45:檢察官:嘿!你如果說謊話會判七年知道嗎? 03:48:徐玉川:喔! 03:52: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03:54:法警:阿伯你甘會簽名? 03:55:徐玉川:簽名,不會簽啦! 03:36:法警:不會喔! 03:57: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呢! 03:58:徐玉川:嗄? 03:59: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會簽嗎? 04:01:徐玉川:不…… 04:02: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你會簽嗎? 04:03:徐玉川:簽,不太會寫啦! 04:04: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會不會簽? 04:08:徐玉川:不,不太會寫啦,要簽在哪裡? 04:12:法警:不用,等著,啊你蓋指印就好! 04:14:檢察官:但是他有簽名嗎? 04:15:法警:他有簽名呢! 04:16:檢察官:他有,他在警局有簽名呢! 04:18:法警:你可以慢慢簽喔!因為你剛才筆錄有簽名。喔來 !我念一句,你念一句。 04:24:徐玉川:好。 04:25:法警:等一下、等一下,我念一句,你念一句,今 因…… 04:30:徐玉川:嗄? 04:30:法警:今日。 04:31:徐玉川:今日喔! 04:38:法警:今日。 04:39:徐玉川:今日。 04:40:法警:因為。 04:41:徐玉川:因為。 04:43:法警:107年。 04:46:徐玉川:喔107年! 04:47:法警:選他字,選。 04:49:徐玉川:選。 04:50:法警:選他…… 04:50:那個萍玉(音譯)你就跟他講說買票的案件,那個案號 乾脆不要念。 05:52:徐玉川:國語我不會,那國語我聽沒啦! 04:55:法警:來,今日因為買票的案件。 04:56:徐玉川:喔! 04:56:法警:要念。 04:58:徐玉川:喔今日買票的案件。 05:03:法警:到庭為證人。 05:04:徐玉川:到庭為證人。 05:06:法警:對,要講老實話。 05:06:徐玉川:喔! 05:07:法警:要講老實話。 05:10:徐玉川:喔要說老實話。 05:11:法警:不可以白賊。 05:11:徐玉川:喔! 05:12:法警:也不行增減。 05:14:徐玉川:不行怎樣? 05:15:法警:增加還是減少。 05:18:檢察官:不行,嘿!不行多講話還是少講話。 05:24:法警:嘿!啊證人? 05:25:徐玉川:喔證人。 05:26:法警:你的名字。 05:27:徐玉川:我的名字。 05:29:檢察官:你的名字要唸出來啊! 05:30:徐玉川:我的名字喔! 05:31:檢察官:嘿!念出來。 05:33:徐玉川:要念誰? 05:34:法警:你的名字要唸出來。 05:35:徐玉川:我的名字要。 05:37:法警:你叫什麼名字。 05:39:徐玉川徐玉川嗯。 05:40:法警:好來,107年。 05:42:徐玉川:107年。 05:44:法警:12月4日。 05:45:徐玉川:12月4日。 05:46:法警:嘿!啊你這裡簽名!慢慢簽喔! 05:55:檢察官:他怎麼有辦法講得這麼清楚,筆錄寫得這麼清 楚啊! 06:10:檢察官:徐先生。 06:11:徐玉川:嘿! 06:12: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你講的話會害你被關,還是 你家的人會去關,可以跟我說理由之後不要應,知道嗎? 06:25:徐玉川:要講什麼理由我就不懂。 06:29:檢察官:你如果不想要說,可以不要說,知道嗎? 06:31:徐玉川:喔! 06:31:檢察官:知道嗎? 06:32:徐玉川:喔! 06:32:檢察官:知道嗎? 06:33:徐玉川:知啦! 06:36:檢察官:直接先問,先問一個問題喔!問喔這次投票到 底有沒有人向你買票?這次投票到底有沒有人給你買票? 06:51:徐玉川:啊他是在路上有拿給我啦! 06:53:檢察官:誰? 06:55:徐玉川:啊就許振興啦! 06:58:檢察官:許振興半路上拿錢給我。什麼時候的事情?投 票前一天的中午? 07:07:徐玉川:對,之前一天。 07:07:檢察官:投票前一天的下午。在哪裡? 07:10:徐玉川:路上啦! 07:11:檢察官:就在半路上。拿多少錢給你? 07:19:徐玉川:啊就一個一千啊! 07:22:檢察官:啊一個一千,是幾千? 07:23:徐玉川:兩個啦。 07:24:檢察官:拿兩千元給我。因為是你跟你愛妻的嗎? 07:28:徐玉川:蛤? 07:29:檢察官:你跟你妻子的票嗎? 07:33:徐玉川:對。 07:36:檢察官:啊叫你要投給誰? 07:40:徐玉川:他是叫我投二號,我就沒投給他啊! 07:43:檢察官:二號的什麼?是二號縣長,還是二號的代表 ,還是二號的縣議員? 07:49:徐玉川:那個鄉長啦! 07:50:檢察官:讓我投給二號鄉長,但是我沒有投給二號。 你是沒有去投還是怎樣? 07:59:徐玉川:我有去投我沒投給他啦! 08:08:檢察官:你為什麼會跟他拿這兩千元? 08:13:徐玉川:我想說他就在說,我不知道有這種利害關係, 我跟他拿而已。 08:18:檢察官:我不知道有這種利害關係我就拿了!這兩千元 現在在哪裡?啊這兩千元現在在哪? 08:28:徐玉川:我就交出去了,你們叫我交出去。 08:32:檢察官:沒啦!我是說他交給你的那兩千呢? 08:33:徐玉川:那兩千…… 08:33:檢察官:花掉了嗎? 08:37:徐玉川:啊沒花去,反正花掉我也拿出來交去了。 08:40:檢察官:喔!我是說他給你的那兩張,還有沒有留著嗎 ? 08:44:徐玉川:啊混一混要怎麼知道哪兩張! 08:47:檢察官:我不知道那兩千元在哪裡,但是我有交兩千元 給警察。整件過程中,許振興講了哪些話?整件的過程當中,許 振興跟你講什麼話? 09:13:徐玉川:沒啦!他也沒有講什麼話,他只講蓋給那個而 已!我也沒講什麼! 09:38:檢察官:你收到許振興的兩千元這件事,你關機,要關 機,不可以接喔!你拿到許振興的兩千元這件事有別人看到嗎? 10:16:徐玉川:沒呢! 10:23:檢察官:啊還有誰收到許振興的錢嗎? 10:26:徐玉川:沒,沒拉!只有這一個,說這一個而已! 10:32:檢察官:還有什麼人被買票嗎? 10:36:徐玉川:那我不知道啦!那是別人的怎麼知道那個。 10:41:檢察官:有其他的話要講嗎? 10:42:徐玉川:沒有。 10:43: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 10:44:徐玉川:蛤? 10:45: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 10:46:徐玉川:沒啦! 10:48: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 10:51:徐玉川:不用啦!要調查怎樣? 10:52:檢察官:這一件你有認罪沒? 10:53:徐玉川:蛤? 10:54:檢察官:這一件你有認罪沒? 10:55:徐玉川:我就都跟你們說啊! 10:59:檢察官:你有認罪啦喔!你有認罪嗎? 11:02:徐玉川:有啦! 11:03:檢察官:這個兩千元你要怎麼處理? 11:05:徐玉川:我就拿出…… 11:06:檢察官:交出來啊啦! 11:07:徐玉川:交出…… 11:08:檢察官:沒要處理,沒要收回去了啦喔! 11:09:徐玉川:沒啊!我就交出去啊! 11:32:檢察官:我給你緩起訴啦!緩起訴時間是一年啦!一年 以內你不能有任何的犯罪被人提起公訴,不然這件會被提起公訴 ,你有同意嗎? 11:42:徐玉川:什麼? 11:43:檢察官:就是一年先不要處理啦!一年以內你如果都沒 有犯罪,這件就結束了啦!你知沒? 11:45:徐玉川:這樣就結束啊喔! 11:46:檢察官:嘿對!可以嗎? 11:50:徐玉川:可以啦!這樣可以! 11:51:檢察官:第二個條件,我們的觀護人會通知你來這裡做 緩起訴的上課一次,上課一次你六個月以內要來。 11:59:徐玉川:多久啊? 12:01:檢察官:六個月以內,來一次而已。 12:03:徐玉川:但是我又不認識,摸沒路啊! 12:04:檢察官:你摸不著路要叫你們家的人載你來。 12:07:徐玉川:啊沒就要看哪一天,看那些孩子... 12:10:檢察官:嘿對!我們觀護人會跟你通知,可以嗎?你要 來這裡上一次課而已! 12:18:徐玉川:好啦! 12:19:檢察官:同意啦!調查完畢,請簽名。 12:26:法警:阿伯這邊要簽名,還有這裡,阿伯還有這裡。好 。阿伯這裡喔!這裡也要簽名,兩個地方要簽名。 原審卷第 292-300 頁 3 被告黃博仁 107年12月4 日警詢光碟 原審於109年10月29日勘驗被告黃博仁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結果: 00:39:員警:現在時間是中華民國107年12月4號在嘉義地方檢 署第二偵查庭,案由是涉嫌賄選案,你叫什麼名字? 00:55:黃博仁黃博仁。 00:58:員警:你是男是女? 01:00:黃博仁:男的。 01:03:員警:你的出生年月日呢? 01:05:黃博仁:民國43年12月初8。 01:10:員警:啊你的出生在哪個縣市出生的? 01:14:黃博仁:嘉義縣。 01:16:員警:啊你現在的職業呢? 01:17:黃博仁:沒有工作。 01:20:員警:你身分證號碼幾號? 01:22:黃博仁:Z000000000。 01:30:員警:你現在家住哪裡,地址? 01:33:黃博仁:嘉義縣○○鄉○○村00號。 01:37:員警:你那邊算七鄰嗎? 01:39:黃博仁:嘿七鄰! 01:40:員警:你現在也有住這裡嗎? 01:41:黃博仁:嘿! 01:41:原警:有啦? 01:42:黃博仁:嘿! 01:43:員警:啊你家裡有電話嗎? 01:44:黃博仁:有。 01:45:員警:幾號? 01:47:黃博仁:0000000。 01:52:員警:啊你甘有手機? 01:53:黃博仁:有。 01:54:員警:手機號碼幾號? 01:55:黃博仁:0000000000。 02:02:員警:家裡的經濟狀況呢?是貧寒、免持、小康、中產 、富裕,能不能過得去? 02:07:黃博仁:差不多。 02:10:員警:差不多,小康啦喔? 02:11:黃博仁:嗯! 02:12:員警:你的教育程度呢?什麼畢業? 02:14:黃博仁:國小。 02:25:員警:我跟你問喔!你是不是有同意在檢察官還沒跟你 問之前,先由布袋分局的員警先問你?你甘有同意? 02:37:黃博仁:有。 02:43:員警:嘉義地檢署詹喬偉檢察官在民國107年12月4號傳 喚黃錦鐘到案,你和黃錦鐘是什麼關係? 02:57:黃博仁:父和子。 03:00:員警:現在黃錦鐘人在哪裡? 03:04:黃博仁:在新營醫院。 03:06:員警:他何時到新營醫院的? 03:08:黃博仁:3月14日。 03:09:員警:是106年? 03:11:黃博仁:是106年3月14日。 03:12:員警:是106年3月14日去住院嗎? 03:14:黃博仁:嘿! 03:15:員警:啊他是怎樣? 03:17:黃博仁:生病,現在不能走。 03:19:員警:他住哪一間醫院? 03:23:黃博仁:住新營省立病院,衛福部,七樓。 03:25:員警:七樓的安養院嗎? 03:26:黃博仁:嘿! 03:29:員警:到現在嗎?現在也在那邊嗎? 03:32:黃博仁:還在那裡。 03:33:員警:你因為涉嫌犯了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你在 107年12月4日早上九點半,來到現場開始給你問筆錄,跟你問的 時候你可以有下列三種權利,第一,你可以什麼都不講,不需要 違背自己意思來講,第二,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就是請律師。你 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智能障礙,或其他依法 令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第三,你可以調查有利的證據 。第三項權利你甘知道?你甘知道意思?第一,你可以什麼都不 講,不需要違背自己意思來講,第二,你就是可以選任辯護人, 可以請律師。第三,你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你是否知 道? 04:50:黃博仁:知道。 04:55:員警:你甘有需要請律師來? 04:58:黃博仁:不用啦! 05:01:員警:你現在目前的精神狀況怎樣? 05:05:黃博仁:好啊! 05:09:員警:你甘有刑案的資料? 05:10:黃博仁:沒。 05:14:員警:你現在的職業是什麼? 05:17:黃博仁:沒有職業。 05:19:員警:沒有職業都在家嗎? 05:20:黃博仁:對。 05:25:員警:你現在戶口設在哪裡,地址在哪? 05:27:黃博仁: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05:34:員警:你甘有這次107年嘉義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 權? 05:40:黃博仁:有。 05:44:員警:那你戶裡總共有多少人有107年嘉義地方公職人 員選舉投票權? 05:52:黃博仁:兩個。 05:53:員警:你跟誰? 05:57:黃博仁:我和我爸。 06:03:員警:這次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甘有候選 人或其他的支持者給你拜票,要你去支持的? 06:19:黃博仁:有。 06:20:員警:你甘有願意主動說出來甘有人跟你買票? 06:27:黃博仁:有。 06:30:員警:你甘有願意主動說出來? 06:31:黃博仁:有啊! 06:33:員警:什麼人去跟你買票? 06:36:黃博仁阿財。 06:38:員警:阿財叫什麼真名你甘知道? 06:41:黃博仁:許振興。 06:46:員警:我跟你問主動說出來可以跟檢察官請求聲請減刑 這樣子你甘知道? 06:53:黃博仁:知道。 06:57:員警:你甘有認識許振興?這個阿財你甘認識? 06:59:黃博仁:認識。 07:03:員警:他跟你是什麼關係? 07:05:黃博仁:對面而已! 07:06:員警:就鄰居。 07:07:黃博仁:嘿! 07:13:員警:你跟他許甘有什麼金錢借錢,還是私人恩怨? 07:16:黃博仁:沒。 07:20:員警:許振興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跟你買的? 07:26:黃博仁:在我家。 07:28:員警:在何時?時間呢? 07:29:黃博仁:差不多4點到5點這個時間。 07:34:員警:是幾月幾號? 07:37:黃博仁:11月23。 07:38:員警:許振興在107年11月23日差不多幾點? 07:44:黃博仁:差不多4點多。 07:49:員警:去那裡跟你買票? 07:51:黃博仁:我家。 07:52:員警:在你家嗎? 07:53:黃博仁:嗯! 07:54:員警:在嘉義縣○○鄉○○ 00○00○○○○○○○鄉○○村0鄰00號。 08:04:員警:向你買票的金額是怎樣? 08:07:黃博仁:一千。 08:08:員警:是一票一千嗎? 08:10:黃博仁:是。 08:11:員警:跟你買幾票? 08:12:黃博仁:買一票,買我的而已。 08:22:員警:要你支持什麼人? 08:26:黃博仁黃阿家。 08:30:員警:要你支持107年嘉義縣○○鄉鄉○○○○○○號 黃阿家甘是? 08:38:黃博仁:對。 08:42:員警:他跟你買票,你家裡有兩票,怎麼會……跟你買 幾票? 08:48:黃博仁:一票而已。 08:50:員警:我父親的沒有,我父親因為住院所以沒有。為什 麼你爸的部分沒有跟你買? 09:03:黃博仁:啊他就沒有辦法蓋怎麼可以跟人家收。 09:04:員警:因為你爸住院沒有辦法投票啦喔? 09:08:黃博仁:對啊沒辦法啊!嘿啊!我們就不要跟人家收。 09:15:員警:因為這要問清楚啦! 09:16:黃博仁:我也是照實講。 09:47:員警:現在經過警方給你照片來給你指認,相片裡面的 第幾號是你筆錄說的這個許振興這個人,你說的人不一定在照片 裡面。是第幾號? 10:04:黃博仁:第四號。(沒有看,立刻說) 10:08:員警:這個編號第四號的許振興他的身分證資料,是男 ,身分證號碼是Z000000000,57年11月28日出生,戶籍在嘉義縣 ○○鄉○○村○鄰○○○00號。你甘知道許振興甘又有跟其他人 買票? 10:36:黃博仁:我不知道。 10:37:員警:你不知道嗎? 10:38:黃博仁:我不知道。 10:42:員警:你甘有願意將買票賄選的金額交出來? 10:50:黃博仁:我已經交出去了。 10:54:員警:你願意交回來買票的金額新台幣一千元,甘對? 11:00:黃博仁:對。 11:03:員警:你對這件案件有其他要補充的意見沒。 11:08:黃博仁:沒啦! 11:11:員警:警方對你做筆錄的時候甘有強暴、脅迫、利誘取 供?甘有? 11:17:黃博仁:沒有。 11:20:員警:這是不是在你自由意志下來製作之筆錄? 11:25:黃博仁:嘿! 11:28:員警:以上剛才所說的甘有都實在? 11:33:黃博仁:屬實。 11:36:員警:以上筆錄在107年12月4日9點50製作結束,給你 看過沒問題之後再給你簽名蓋章。受詢問人叫什麼名字? 11:52:黃博仁黃博仁。 11:54:員警:詢問人警員陳世偉(音譯),記錄人警員黃彥傑 。 原審卷第 258-264 頁





【卷目索引】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6號卷,即警726 卷
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7號卷,即警727 卷
⒊108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即選偵25卷 ⒋108年度選偵字第39號卷,即選偵39卷 ⒌108年度選偵字第38號卷,即選偵38卷 ⒍108年度撤緩字第221號卷,即撤緩221卷 ⒎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卷,即撤緩偵2卷 ⒏原審109年度選易字第1號卷,即原審卷
⒐本院110年度選上易字第51號卷,即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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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