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薛古光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
第1533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14557、171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薛古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確 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 法提出之理由,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 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 依法駁回聲請。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