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27號
TNHM,110,聲,827,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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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曉宏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0年8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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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