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祖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祖安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葉祖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南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附表編號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確定,與附表編號1部分所犯之罪質 、侵害法益及犯罪方式均不相同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等 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