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54號
TNHM,110,聲,754,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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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古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古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17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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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