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三字,109年度,31號
TNHM,109,金上重更三,31,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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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秝蓁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
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89、4996、5326、9513、
99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
22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秝蓁(原名:李靜雪)部分撤銷。李秝蓁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秝蓁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審 判處罪刑,上訴由本院審理中;然被告於審理中110年7月19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本院卷二第427 頁)。原審對此部分未及審酌,自屬無可維持;爰不經言詞 辯論,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並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8.8.15.決議(一)、101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訴訟主體失其存在﹚】。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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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