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32號
TCHV,110,聲,132,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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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2號
異 議 人 劉語芳

兼法定代理
劉劍佑
張惠雅
異 議 人 劉宇宸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鄭盈玟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79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略以:鈞院110年度抗字第279號民事裁定,未 審酌相對人未具聲請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仍准許相對人之 強制執行,於法有違,該案件係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即不 得再抗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異議等 語。
二、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 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原係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10年 度抗字第279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此項裁定係屬不得抗告 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且該裁定復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5條 第1項規定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亦不符合同法 第48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無許對之向本院聲明異議。是 以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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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